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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张红力建议健全破产重整制度

2014年03月03日 14:16 来源于 财新网
有效的破产重整,是一个成熟经济体必备的制度,也是宏观经济效率的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张红力:
 
    健全破产重整制度 应对企业债务风险

  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不断出现面临经营困境、陷入偿债危机的企业。对于不可救治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盘,是社会经济进步的必然,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对于一些具有良好技术装备和市场销售前景,只是出现阶段性困难的企业,建立与形成一种有效破产重整和和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病马医成好马”,不轻易走向“杀马分肉”的极端路径,稳妥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这对保障企业、银行、社会效益最大化有着重要意义。

  2007年6月我国正式施行《企业破产法》,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方面有重大意义。但从实践看,破产重整和和解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实践中很难依法落实破产重整或者和解,而受理破产保护申请的法院和执法部门出于社会维稳等因素的考虑,有时对此也听之任之。由于按照法律进行破产保护难以实现,一俟企业出现偿还债务危机时,债权人普遍存在债权损失的恐慌心理,往往迅即查封与冻结企业帐户、存货,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手段,哄抢生产物资与设备,使破产制度对债权人的实际救助作用大打折扣;由于缺乏对债务人自我救赎的必要保护机制,有的企业主为躲避债权人的追债,置企业员工利益于不顾而仓皇跑路,留下一堆无法收拾的烂摊子,失去了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保护获取重生和再发展的机会,甚至引发区域性及系统性风险,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在国外如美国,破产重整已经比较成熟,典型的例子如通用汽车的破产重整。从结果来看,社会资源(劳动力、厂房、机器、渠道等)没有浪费,能够照常运转;一般来说原有股东的股本权益归零,得到了足够惩罚,不存在道德风险。债务人得到的清偿超过企业直接破产的情形。企业财务金融方面的危机不影响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转。有效的破产重整,是一个成熟经济体必备的制度,也是宏观经济效率的保障。

  为此建议:

  (一)加快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我国已有相关法律,但是由于整体法律环境、信用体系等还不完善,破产重整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行政力量发挥作用,其具体途径是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财政部、银监会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规定各省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范围内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有些地区据此已经开始设立相关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利用其专业团队,为企业量身打造一整套重整或破产处置方案;并明确其可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角色。这不仅可为企业争取到宝贵的时间,能够真正化解由于负债问题而导致的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对于银行,政府背景的资产管理公司出面,容易与银行沟通;对于其他债权人,政府背景的资产管理公司介入可以有效防止哄抢等不理性行为。总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破产重整的一个重要保障。

  从我国当前实际来看,企业债务潜在的风险很大。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宏观上必须做好处置风险的预案。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对重要企业的拯救,地方财政的财务支持,乃至中央财政、人民银行对于解决区域性债务危机的财务支持,都可以通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工作平台进行运作与实施。否则,临时匆忙操作,缺乏有效渠道、组织、人员,应对危机缓不济急。

  (二)构建我国特色的庭外和解制度

  从最近几年实践看,从郑百文开始,近年来广东粤海、APP集团、德隆集团、三九集团、啤酒花、尚德集团等债务重组,都采用了庭外和解方式,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效果。可考虑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与规程,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相关方可向法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请。申请一旦批准,立即启动“自动冻结”法律机制,临时冻结对企业的任何法律诉讼,临时冻结债权人的收贷措施等。在此机制保护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外就股权、资产、债务重组进行商业化、市场化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重组协议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生效,“自动冻结”机制随之结束。

  (三)完善债权人委员会运行机制

  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律对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组成、职权、运行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法院外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是缺失的。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十分突出,债务人要面对众多的债权人,而多个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都有其各自独立的自我意识和利益要求。为了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成效,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债权人自治制度,指导和规范债权人在法院外的债务重组工作。

  (四)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不良贷款管理自主权

  近年来,对银行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国家允许可以自主减免表外利息,在核销程序、条件、额度上也扩大了相应权限。根据银行经营特点,在财务可承受范围内,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对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建议国家赋予银行更多不良贷款管理自主权,如银行可按规定条件、程序自主决定对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减免,为银行开展债务重组、庭外和解创造有利条件,也给予债务人和债权人较大的弹性合作重组公司,使那些本身资质尚可但由于资金临时短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版面编辑:张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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