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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辨法

民间借贷辨法

编者:

  财新《新世纪》选择在封面位置发表一篇学术文章,还是第一次。
  学术文章通常不亲近大众,但也有例外。如果它来自于对现实的深刻体察,辅之于学术的严谨和法理的周延,针对现实发言,它就不再只是书斋之作,而能够帮助读者深化理解、调整行为,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还能够影响现实。《民间借贷辨法》正是这样一篇文章。
  作者周学东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现任条法司司长。央行是中国金融系统的主要守护者,条法司兼跨金融与法律两轨。周学东既对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现实法律框架条分缕析,更有应放宽私权,允许融资活动充分而自由进行的强烈理念。本文初稿完成于去年11月,正值民间金融风险大爆发、外界对此忧心忡忡甚至有矫枉过正的势头之时。现在发表,更逢其时…[查看详细]
借贷活动的演变史
民间借贷是古代金融的主体;现代金融恰恰滥觞于民间借贷
2010年10月16日,苗某被警方从河南省押解至重庆。苗某为偿还巨额高利贷欠款铤而走险,电话威胁重庆某超市:“不拿钱就要引爆炸弹”。
2010年10月16日,苗某被警方从河南省押解至重庆。苗某为偿还巨额高利贷欠款铤而走险,电话威胁重庆某超市:“不拿钱就要引爆炸弹”。

  人类史和世界金融史表明,早在远古时期,人类就有了借贷活动。但是,借贷活动究竟何时出现,并无确切考证结论。不过,以下几点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其一,私有制产生后,借贷行为必然发生。公元前1790年古巴比伦国王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有规范借贷关系的条文,中国西周时期的《周礼》也有“听称责以傅别”的记载,说的就是官员在审理借贷纠纷时要有凭据、证据;

  其二,早期的借贷活动表现为实物借贷,比如中国古代粮食借贷极为盛行;

  其三,随着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扩大,剩余产品出现,产生商品交换,贸易、商业活动开始繁荣起来,货币应运而生。借贷活动遂以货币作中介,货币借贷行为逐渐多起来,实物借贷活动则逐渐式微,这一趋势延续至今;

  其四,早期的借贷活动,不论是实物借贷或是货币借贷,主要体现为公民之间、自由发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民事行为,官方主导的借贷并非主流…[详细]

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
“正规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2008年11月20日,被抓获的传销和涉嫌非法集资人员在贵阳市公安局等候审查。
2008年11月20日,被抓获的传销和涉嫌非法集资人员在贵阳市公安局等候审查。

  目前,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概念。与“民间借贷”相类的一个概念是“民间金融”“草根金融”。

  数年前,学术界对“草根金融”曾有过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从严格的学术角度分析,“民间借贷”与“草根金融”并无本质差异,均是比较模糊的概念,也是对“非正规”融资活动形象的概括。相对于“正规”金融活动而言,狭义的“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详细]

涉及民间借贷活动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均是合法行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

  现行涉及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治安处罚法》等,此外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问题先后颁布了众多具体的司法解释,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详细]

涉及民间借贷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中国《刑法》也并没有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并不入罪。通常所说的“4倍”,既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

2012年2月16日,浙江省嘉兴市,一家金融中介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受客户的咨询。
2012年2月16日,浙江省嘉兴市,一家金融中介的工作人员正在接受客户的咨询。

  《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等,以及与暴力催收有关的故意伤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非法集资的法律涵义

  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是对涉嫌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的统称…[详细]

消除民间借贷畸形发展的体制性根源
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不宜过多介入社会公民、企业的民事活动。高利率民间借贷不宜也无法进行行政干预或取缔

  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民间借贷备受歧视甚至指责。事实上,民间借贷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比我们想像的要大得多。对于高利贷的问题,世界各国均持谨慎支持或者谨慎否定的态度。高利贷背后折射出的问题,远比人们想像的要复杂。高利贷问题,只是一个现象,不是问题的本质。当然,本文也无意为高利贷正名…[详细]

资料吴英案大事记

●2006年,26岁的吴英在浙江东阳“暴富”成名,总资产位居胡润“女富豪榜”第六位。

●2007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英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吴英后被东阳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起诉。

●2009年4月16日,吴英案一审开庭。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下达二审裁定,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之后此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1月25日,著名律师张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认为吴英案一二审披露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同时,在“少杀慎杀”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共识的大背景下,刀下留人,入情入理。

●2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回应外界非议,称吴英案二审结果量刑适当。该案二审审判长称,“未发现官员写信要求判处吴英死刑。”2月8日,东阳警方接受中新社采访,披露吴英案资产情况,并表示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详细]

    图片报道

    2011年5月26日上午,云南“金座”非法集资案在昆明宣判。在西山区法院门口,老人们带着小型电视机现场观看庭审直播。[查看组图]
    评论·分析
    王涌:吴英不应成祭品
    应适当开放民间融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有出路,让民营企业有生路;在民间融资的监管上,政府职能定位要准确合理清晰,不可单纯禁止,应借鉴美国建立民间融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详细]
    田文昌:吴英案的法治代价
    对吴英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是否非杀不可?吴英的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情节,控辩双方分歧明显…[详细]
    胡必亮:边界小的民间金融应彻底放开
    温州的地下钱庄是世界上非常聪明的金融衍生产品,它符合民主参与、程序公正、利率自由的经济民主规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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