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跑路现象的P2P平台,真正因为项目有问题或者资产端违约的约占20%;而搞资金池、非法融资、担保出现问题的占80%
大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转型为私募基金、P2P,迅速突破地域限制,成为全国性案件
惟有合理的监管才能引领p2p走向理性竞争和规范发展
实行负面清单制,不设注册金门槛,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明确禁止参与股票市场配资业务
红海竞争,问题平台遍地,上市遥遥无期,风投避之不及。P2P的寒冬已无争议,从资金监管入手,行业整顿与清理在即
P2P不创造价值,P2P没有解决金融的关键问题——信用;创造价值的核心是创新,如果大家一窝蜂地做同样的事情,就谈不上创新
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流动性风险事件、非法集资事件、欺诈投资者事件、洗钱事件等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及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