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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青委员: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应基金化管理

2019年03月12日 20:3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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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青称,现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账户的方式对修复资金进行管理,但账户托管部门在资金的实际运营管理中往往面临指导规则缺失的尴尬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乏一些有影响力的“天价赔偿案”判例,诉讼产生的巨额环境修复资金应如何管理使用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宋青认为,应该用基金的方式管理环境修复资金。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泰来)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乏一些有影响力的“天价赔偿案”判例,诉讼产生的巨额环境修复资金应如何管理使用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宋青认为,应该用基金的方式管理环境修复资金

  最为知名的一起“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是2014年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偷排危险废盐酸、废硫酸,导致水体严重污染。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六家被告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2017年8月28日,绿发会诉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宁夏中卫市中级法院一审调解结案。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污染企业将投入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此外还要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

责任编辑:冯禹丁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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