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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强委员:建议契约型资管产品不予征收增值税

2017年03月12日 21:2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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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者端落实好所得税征收制度,或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产税,代替在资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财新网】(记者 张榆)“契约型资管产品并不是‘单位或个人’,不是‘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征收对象,且将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也不合理,因此,建议对契约型的资管产品不予征收增值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在两会期间的提案中表示。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称140号文),针对此前发布的“营改增”(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进行释疑。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需要就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且将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贺强认为,资管产品(契约型)是“资金的集合”,其资金所有者为投资者,投资产生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不应将资管产品看作36号文规定的征税对象,也不应要求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应在投资者端征收相应的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就其收取的产品管理费缴纳增值税。

  他表示,对资管产品征税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目前个人投资者买卖金融商品不交税,而若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在降低资管产品收益率的同时,会对对广大投资者造成心理冲击,在新征管办法实施前将会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退出,大量机构投资者集中卖出资产应对赎回,将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可能会影响市场稳定。

  从法律角度而言,贺强认为,140号文将管理人定义为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将管理人自身财产与资管产品财产混同,混淆了角色定位,违背了资管行业的立业根本,与《信托法》《基金法》相冲突。

  “140号文的实施应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各经营主体的意见,既要考虑到税收政策的公平性,也应尊重行业法规制度,并必须考虑对资管行业及整个资本市场的影响。”他建议,在投资者端落实好所得税征收制度,或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产税。

  他解释称,从国际经验来看,资管产品的类型、结构、投资者关系等内容十分复杂,增值税很难实施,境外很少采取对金融行业征收增值税做法。而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房产税在投资者端征税,对增加税源、实现税收公平、调节资本市场结构更有效果、更易操作,建议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房产税,代替目前在资管行业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责任编辑:于海荣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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