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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先:建议将系统性风险防范纳入证券法修改

2017年03月12日 11:3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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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法上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财新网】(记者 张榆)“建议参考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境外市场做法,将‘减少系统性风险’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目标之一,并进一步将监测、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列入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潘学先在两会期间提交的议案中表示。

  潘学先表示,2015年的股市的异常波动,表明在当前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分业管理背景下,证券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有机的紧密联系,高度联动,金融风险容易在整个金融市场贯通流动。一个监管机构、一个交易场所,仅凭一己之力,难以实现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

  现行《证券法》的颁布及修订是基于当时市场发展程度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框架;但当前,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行业虽分业管理,但已高度混业,证券行业与其他行业的风险相互影响、传递,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因此,潘学先还建议在证券法上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就系统性风险防范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此外,他建议在证券法上就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作出授权,如允许平准基金入市、 限制某些特定主体的股份减持、暂停某些证券业务等,便于监管机构及时、快速、果断的对系统性风险作出处置。

  除上述建议外,潘学先还提交了一份现行资本市场存在的重要问题,即加大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建议通过修订《刑法》,延长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犯罪行为的刑期,取消单处罚金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修订《证券法》,提高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有关倍数罚的规定、提高数额罚的金额,加大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现行《刑法》对欺诈发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 1%-5%的罚金;对违规披露信息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2万元-20万元的罚金。潘学先表示,与其他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相比,存在量刑偏轻、与犯罪获益不匹配等问题,难以适应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现行《证券法》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上限为60万元,已发行证券的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远低于违法可能获得的收益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潘学先表示,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处罚力度亟待提高。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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