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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官员就监察立法答财新问:科学处理权利保障等问题

2017年03月09日 13:0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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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称,起草修改《国家监察法》过程中,将深入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相关权利保障、律师参与等问题都会有科学、合理的处理
财新记者问及《国家监察法》立法进展,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回答说,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部门正密切合作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法》,从工作安排上,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图自中国人大网

  【财新网】(记者 萧辉 单玉晓)3月9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人大立法情况回答记者提问。财新记者问及《国家监察法》立法进展,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回答说,全国人大机关和中央部门正密切合作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法》,从工作安排上,拟于2018年3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国家监察法》立法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公职人员接受调查后自身权益的保障、律师参与条款会不会体现在这部法律之中?”针对财新记者的这一问题,许安标表示,需要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深入研究论证,还需要反复地征求意见,都会有科学、合理的处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改变国家权力格局,堪称中国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底酝酿的这场改革意在建立中共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具体做法是,从中央到地方,由各级人大产生监察委,现有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

  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后,北京、山西、浙江三省份已于2017年初组建完成省一级监察委员会,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均由省纪委书记担纲,副主任亦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立法机关及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士已在不同场合回应社会关切。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曾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透露国家层面监察委员会设立步骤,这意味着,《国家监察法》或将于2018年3月出炉。

  王岐山的改革设想得到立法机关公开回应。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答记者问时表示:“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已经开始,2017年应该可以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审议。”

  傅莹说,此举是推进反腐败立法的实质性举措,实现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国家监察、惩治腐败。至于是否修改《宪法》,傅莹表示,修改《宪法》是国家的大事,要在党中央领导下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有关这方面的信息我们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3月5日下午,王岐山参加他所在的北京代表团审议。据新华社消息,王岐山在会上进一步阐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初衷,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既要加强对自身的监督,又要实现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党内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针对外界关注的修法问题,王岐山表示,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权限,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留置是调查权的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政府依法行政,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

  监察部部长杨晓渡3月5日在两会“部长通道”上也表示,《国家监察法》立法实际上是国家反腐败立法,今年将继续研究监察体制改革的很多具体事务,通过实践探索来积累试点经验,为全国人大立法提供一些实际的素材。

  “全覆盖”监督后,被调查者权益保障亦受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监察体制改革使得反腐力量更集中,是很好的尝试,在这项改革推进中,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参与。

  此前,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公开表示,监察委员会拥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其中的“调查”既包含针对违反中共党纪和行政法规的一般调查,也包含针对腐败犯罪的特殊调查,建议修法时,不应将一般调查和特殊调查完全混同。“调查包含侦查,并且在程序上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相衔接,公职人员接受调查时就应当允许辩护律师介入。”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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