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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梅代表: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应纳入规划

2017年03月07日 10:4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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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一年,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仍普遍存在。她建议加强立法,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罚则、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
全面二孩政策从提出到落地,再到施行至今,一直是社会热烈讨论的民生话题,备受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林子桢)全面二孩政策从提出到落地,再到施行至今,一直是社会热烈讨论的民生话题,备受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对财新记者表示,经过2016年的调研发现,全面二孩政策积极稳妥实施,对促进人口均衡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方面问题是,女性平等就业面临挑战。孙晓梅告诉财新记者,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基于生育的就业性别歧视依然普遍存在。受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近半数(49.1%)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半数以上妇女(54.7%)在求职面试中被问及与结婚、生育有关的问题。

  同时,女性职业发展机会减少。67.7%的被调查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自己的培训或晋升机会,47.4%的认为生育使得自己的工作岗位变差,还有部分妇女不得不因生育中断工作。“为此,很多想继续就业的女性不得不放弃生育或者推迟生育时间,特别是有职业发展潜力的妇女,婚后多年不敢要孩子,生育二孩更是无从谈起。”孙晓梅说。

  调查还显示,女性个人收入亦受影响。高达64.4%的受访妇女认为生育减少了个人收入,44%的妇女产假工资不到产前收入的一半,另有12.5%的妇女由于各种原因在生孩子前辞职或被辞退。“不但没有机会休产假,更没有机会获得产假工资。”孙晓梅说。

  中国现行法律对保障女性平等就业不无规定,但仍存在上述种种现实问题。比如,《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有类似规定。《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为此,孙晓梅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或修改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将反对就业性别歧视单独列出,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罚则、法律救济途径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内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类别、评定标准与处罚标准。”孙晓梅对财新记者表示。

  另一方面,对于二孩家庭所面临的实实在在的生育成本问题,孙晓梅建议国家出台扶持政策,为二孩家庭减轻经济负担。

  她建议,对生育二孩的家庭发放生育津贴,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优惠政策上,向生育二孩的家庭倾斜;对生育二孩的家庭提供额外医疗保险待遇;对二孩家庭给予孩子在上大学阶段的教育费用减免;为二孩母亲提供更为宽松优惠的产假制度和生育保险金制度;尽可能减少孕妇尤其是高龄孕妇的工作时间。

  她还建议政府制订有利于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的财政与税收政策。对于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建议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性员工的负担;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适当予以财政补贴,对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税费减免;建议编制部门为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机关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编制。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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