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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日志】莫要迷恋“刑罚”

2017年03月07日 10:3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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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的倚重看似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事实上,二者很难直接划等号,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甚至有时还南辕北辙
每年全国两会,建议将某些行为“入刑”,或提高刑罚力度,是代表和委员们非常普遍的呼声。图自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每年全国两会,建议将某些行为“入刑”,或提高刑罚力度,是代表和委员们非常普遍的呼声。

  有的代表委员会建议增设新的罪名。比如,今年全国两会就有委员联名提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主张在刑法第四章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

  其解释逻辑是,监护制度是公法,应当纳入刑法保障,尤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应当责无旁贷。作为监护人,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具有天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监护职责是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果失职造成犯罪,显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代表委员建议在现有刑法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比如,有人建议加重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处罚。也有代表建议,对刑法有关环保违法犯罪条文进行修改,加大量刑力度,最严重的应该判处死刑。“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的判罚大概是三年到十年,抓得少、判得轻,有些违法分子往地下水灌污水,这种行为令人发指。”

  再比如,为了防范校园欺凌,《关于构建遏制校园欺凌长效机制的提案》提出可以考虑降低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年龄,同时将故意轻伤害纳入到现行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罪名中。

  也有的代表在更一般意义上使用“刑法”或“刑罚”。比如,有代表就表示,对于抄袭作品、票房注水和刷数据等问题,应该狠狠打击,特别是票房注水等,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其实质是商业诈骗,建议使用刑法处罚。

  该代表的解释是,收视率造假的真正用意不是吸引更多观众去看,而是吸引广告商来投放广告,为什么前几年涉及业绩对赌呢?就是因为广告投放。这种赤裸裸的商业欺诈,应该用刑法打击。以前给电视台行贿,类似违法犯罪入刑后就好很多。买数据也是为了作品能有好的平台播出,性质一样的。

  无论是建议新增罪名,还是提高量刑,目的大概都较为统一,即“起到警示效果。”有的表述更为直接,“推动这个制度的建立,不是说一定要把一个人苛以重责,而是一种警醒,避免更多的伤害发生。”

  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上述建议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在“重刑”以及“入刑”呼声的背后,也要防止刑法过度化的问题。

  对刑法的倚重看似加强了对受害者的保护,事实上,二者很难直接划等号,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甚至有时还南辕北辙。

  近年来,学界对刑法过度化多有反思,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有学者就指出,刑法过度化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也深植于社会民众和管理者的思维中。

  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刑法“不适当伸向民事经济领域”,借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自2016年以来,中央发布专门文件强化产权保护,其中一项就是要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实际上,太多的案例是以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甚至选择性司法。

  此外,在现有刑法可以囊括某一违法犯罪行为时,还会有建议单独增加一条更为详细的条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今年两会就有建议在《刑法》分则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理由是“2015年‘医闹入刑’只是明确了医疗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但是没有专门针对‘涉医犯罪’这个问题进行立法调整。也就说‘医闹入刑’还只是停留在纸上,没有一些具体实施的办法。”

  任何社会治理都需要一整套严密的机制,以校园欺凌为例,如果没有家庭、学校等相关治理主体的配合完善,单纯依靠刑罚,无法解决。

  本来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刑法,不可视为底部。最让人担忧的是,恰恰是因为迷恋刑罚,希冀“入刑”的威力,而有意无意或者故意忽视了每个现象背后的复杂的治理过程。对于某些社会问题,有时,过于追求“一招致胜”,而不愿或无心再去踏踏实实探寻出路。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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