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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代表:依法保护产权,防止行政权力介入司法

2017年03月06日 20:3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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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任职十年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斩断产权与权力的纠葛,让司法机关独立判案,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产权
资料图: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财新网】(记者 萧辉 实习记者 郑丹媚)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是连任两届的代表,参加全国“两会”十年来,提出50多项建议,超过一半得到采纳。

  周光权还有一个身份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多年来参与大量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他就依法保护产权、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接受了财新记者专访。他认为,在产权领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往往混杂在一起。要依法保护产权,纠正产权领域的冤错案件,就要斩断地方行政权力染指司法之手。

  产权保护:斩断产权和权力的纠葛

  财新记者:今年是吴英案发生十周年,私营企业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2016年,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抓紧甄别平反一批产权领域的冤案。你如何看待中央的这一文件?

  周光权:中央制定的这个文件,是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决策出来的,很有针对性,而且符合现代法治理念。财产权是个人和企业生存的基础,这些年,一些民营企业家在国内发展遇到瓶颈,移民海外,造成人才流失,财产转移,这对中国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出台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大政方针,非常及时。

  财新记者:甄别平反产权领域的冤假错案,难点在哪里?

  周光权:难点在于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包括这次将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很多关于保护财产的内容,但有的内容还比较抽象。法律要靠人去执行,但是地方的经济利益、经济格局比较复杂,在一些地方,还有权贵集团和少数政府官员勾结在一起,很难做到公正。比如,在地方上,经常出现两个开发商争同一块地,发生纠纷。一家开发商利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把另一家开发商老板送入监狱。另一家开发商绝地反击,又把这家开发商的老板送入牢里。这种案子看起来是两个商人之间的纠纷,实际上是权力在搅局。这两个房地产公司的权益,要保护哪一个?两个开发商都去坐牢了,哪一个案子错了?

  中央的政策很好,但怎么去落实,怎么甄别冤假错案,首要的就是把产权和权力的纠葛切断,然后才能甄别哪里出错了。权力之手插到案件中,就很难办。这就对司法机关提出了很高要求,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判断,不受地方党政高官干扰,严格依照法律和中央的精神处理案件。

  财新记者: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产权冤案的发生?

  周光权:从根本上保护产权,有两点很重要,第一点司法机关独立裁判,不受外来干涉。我们的司法人员其实心里是有数的,按照法律该怎么办他们是知道的,但往往是地方党政官员比如书记或者市长站出来打招呼、批条子,说这个企业家不听话,在我们这开工厂却把税交到别的城市,要教训教训他,想着法子把企业家送进监狱。还有一种情形是形成利益共谋关系,在办案前就可能沟通串谋好。

  司法不受权力的干预,这一条做到了,很多冤假错案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确保中央政策在地方上得到落实,把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共谋关系打破,让法院检察院独立办案,依照法律去裁量产权案件。

  中办、国办已经出台了文件,就是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这个制度非常好,但在某些地方上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如果党政干部干预司法,就严格记录、通报、问责、处分,干预司法的情况就会得到有效遏制。

  第二点是媒体监督。冤假错案,媒体可以介入深度调查,正经商人在一个地方为什么受到打击,背后的势力是什么?媒体如果能进行监督,地方行政权力违法介入产权案件也会有所忌惮。

  财新记者:中央还提出,要严防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地方公检法怎么会有介入经济纠纷的冲动?

  周光权:地方公检法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冲动,常常与办案经费返还有关。名义上办案经费是收支两条线,无论没收多少财产,都要上交,办案经费由财政另外拨款,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两条线变形了。办案机关收了钱上交财政后,财政马上从上交的钱里返还,形式上是两条线,但实际上财政给的钱,是办案机关交上去的,这就逼着办案的人去搞创收。

  比如,有地市级的司法单位,一年需要的开支是3000万元,但财政经费只给一半,剩下的一半就要靠单位自己想办法。那它们就去办一些企业的案子,没收财产,交罚金等手段都用上。

  在这种冲动下,有的案子明明是民事纠纷,就被判成了刑事案件。比如两个人签一个合同,交易本来是没有问题的,但其中一个人反悔了,就去找合同的问题,以合同诈骗的名义要求司法机关介入,把外地的企业家抓起来没收财产。合同纠纷用刑事手段介入,影响很恶劣。

  财新记者:那怎么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区分开?

  周光权:在合同诈骗案中,经常容易把民事问题和刑事问题混淆。《刑法》上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本意并不是处罚生意往来当中的合同纠纷,这种合同纠纷按照民商事法律去处理就好了。但是在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适用被扩大化,发生纠纷后走民事官司往往赢不了,走刑事官司就翻身了。

  要正确处理这类民事和刑事交叉的案件,特别是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等案件,就得请一些民法、刑法领域的专家来分析,综合调动司法机关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办案部门参与,大家一起从法律关系上判断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防范冤案:把每个可能出错的环节都管住

  财新记者:近年来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得到纠正。你如何评价?

  周光权:近年来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标志性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我是高度肯定的,做到这样已经不容易了,但离我的期待还有差距。

  我是研究刑法的学者,我认为不足的地方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目前纠正的冤假错案是很典型的“显性刑事案件”,像聂树斌案这种命案,因为疑似真凶出现才引起关注。经过那么长时间,耗费那么多人力物力,最后最高法院出面再审平反,可见纠错多么不容易。目前纠正的冤假错案范围有限,基本都是命案。但还有很多隐性的冤假错案,比如前面提到的合同诈骗案,得到纠正的难度就很大。

  第二,冤假错案的纠正速度比较慢、效率比较低。一个冤案发生以后,从媒体关注再到最终纠正,时间跨度太长了,有时候正义来得太晚了。

  第三,还没有建立起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像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样的案子,现在是纠正了,但是有没有建立一套机制保证今后遇到类似的案子还能防得住?不能一边纠正冤假错案,一边还在形成新的冤假错案,然后又等着后人来纠正前任办的这些案子。正确的办法是我们现在纠正了一起冤案,就反思错在哪里,然后建立机制把每个可能出错的环节都管住,建立机制保障。

  财新记者:最近我们也看到很多讨论,要对冤假错案实行终身追责。

  周光权:因为都是集体办案,谁都不用具体负责,这说明我们的办案机制有问题,导致最后责任没有具体落实。所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制。这些问题不解决,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办案还是老样子,那就很难杜绝新的冤假错案再发生。

  财新记者: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反腐败的大动作。对此你有没有关注?

  周光权:设立监察委员会是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法学的角度看,它整合了反腐败的各种力量。原来的反腐败力量分散,要改革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把改革的力量都整合到一处,成为监察委,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架构;另一种就是把力量都整合到检察院。新成立的监察委采取了第一种改革方案,让反腐的力量更集中,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尝试。另外,在这项改革推进中,也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参与。

  财新记者:你已经担任两届全国人大代表,有什么心得吗?

  周光权:当全国人大代表十年来,我提交了50个建议,被采用的很多,超过一半。我觉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的意见建议要具体,要尽量了解实务和基层一线的情况,这样提的建议才有针对性。我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经过充分调研,讲有根据的话,有建设性的话,加上我有在检察院挂职的经历,对司法的运行比较了解,因此很多建议被采纳。还有一个感悟,人大代表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参与到集体中发挥作用。我很珍惜人大代表的权利,努力履职。

责任编辑:高昱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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