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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施杰: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迫在眉睫

2017年02月28日 20: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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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中国急需一部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徐玉玉的悲剧重演
2017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告诉财新记者,他已完成名为《关于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建议》的提案,呼吁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徐玉玉悲剧重演。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山东临沂大学生徐玉玉、宋振宁相继遭电信诈骗后心脏骤停离世,清华大学一位教师被骗近2000万元……2016年,电信诈骗悲剧接连上演,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愈发焦虑和不满,加强个人信息专门立法呼声不断。2017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告诉财新记者,他已完成名为《关于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的建议》的提案,呼吁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徐玉玉悲剧重演。

  2016年8月,山东临沂准大学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走9900元学费。徐玉玉在与父亲报警归途中昏厥,后因心脏骤停离世,引起公众关注。案件后续调查显示,诈骗分子能成功实施有针对性的电信诈骗,最主要的原因是获取了徐玉玉的个人信息。

  施杰认为,类似事件折射出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滞后,急需一部专门的立法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徐玉玉似的悲剧重演。

  财新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学者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间断呼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曾于2004年底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也有迹象表明,国务院曾启动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但这部法律草案十年来没有向前推进,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仅散见于现行《刑法》、《民法总则》《电子商务法》草案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草案中。

  施杰向财新记者表示,制定一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迫在眉睫。他认为,这部法律应列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明确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鼓励信息行业制定严于法律的行业准则,强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在开篇列明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明确确保信息安全的相关举措。施杰说,这么做的目的在于提醒公民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里,可能我们觉得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如果通过大数据处理,就能成为事关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敏感信息’,侵害我们的权益。”

  其次,立法应明确受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并根据不同信息分类涉及不同的保护力度。施杰解释说,一方面,应根据不同人群来界定个人信息,比如,国家公职人员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需要让渡一部分个人信息权利出来,让群众更加了解他们的情况,这样能顺应当前反腐形势;另一方面,有些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关乎公民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需要立法重点保护,但有的个人信息并不直接关系公民的切身利益,进行一般保护即可。

  施杰建议,中国立法机关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的做法,界定“直接关乎公民核心利益的信息”。台湾地区《个人资料保护法》以是否与个人核心隐私相关作为标准,对个人敏感信息进行了类型化列举,包括“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

  再次,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全社会主体的配合,立法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施杰认为,一方面,立法应明确每一个公民都有防止他人信息被恶意利用或传播的义务,另一方面,细化掌握个人信息的主体在记录、保管、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的权限和责任,在此基础上强化责任追究。

  就如何强化责任追究而言,施杰建议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重典治乱”的治理经验。比如,对侵害公民信息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行政或事业单位违法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他同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应鼓励信息行业制定严于法律的行业准则,鼓励共享信息技术成果,为决策提供参考,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此外,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极易受到侵害。施杰认为,需要法律对未成人年人个人信息予以特殊保护。比如,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增强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惩治力度,确定适合中国青少年发展状况的强化保护的年龄节点等。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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