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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等22家基金会致函人大 吁取消10%管理费限定

2016年03月15日 18:19 来源于 财新网
在《慈善法》草案于全国人大表决前夕,包括壹基金在内的22家基金会联名发函表示,法律对基金会管理费用的限定不应“一刀切”,应让市场化机制进行调节

  【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在《慈善法》草案于全国人大表决前夕,3月15日下午,包括壹基金在内的全国22家基金会联名发函提交全国人大,建议取消慈善法草案中,公募基金会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的规定。

  函件指出,该限定或将直接导致公益慈善组织无法引入优秀的人才促进机构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并认为10%的支出比例限定,对“雇佣专职人员来提供社会服务的公益基金会”,及其“下设的专项基金”来说并不合理。如果照此立法,许多机构或将面临被迫关闭的境地,或者将导致机构被迫违规操作,“对公益行业发展造成严重打击”。

  联名发出该函的机构认为,统一的管理费用标准不适宜管理不同形态的基金会。例如,对于年度支出200万的基金会来说,10%管理费用仅为20万,扣除房租、水电、基本办公费用,剩余的钱甚至难以聘请一名专业人员。

  又如,对于直接提供慈善服务的运作型基金会,例如一批服务于农村教育、特殊儿童教育、残障康复服务、老人服务、等领域的基金会,以及研究型、智库型基金会来说,人力成本是主要支出。“如果把这类机构的人员开支都列入管理费用并设定10%的比例,将导致这些创造巨大社会价值的基金会无以为继”。

  这些基金会表示,大部分公益事业发展悠久的国家都不会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故希望全国人大删去《慈善法》草案中这一具体规定,同时使基金会增强公开透明度,通过市场选择和公众力量的无形监督促进行业的自律。

  此前,在短短五天之内,正在人大审议中的《慈善法》草案,在此项规定上经历了大幅修改。(详见财新网报道《慈善法审议现转折 基金会管理费用占比遭压缩》)

  3月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与3月9日公布的草案相比,基金会运行费用占当年度总支出的上限比例,从“15%”降至“10%”,并将“管理成本”的表述改为“管理费用”,同时增加了对特殊情况的说明。

  具体的草案法条表述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目前,基金会的行政成本限制,主要依据颁布于2004年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在十几年来的实践中,该规定不仅对各类基金会,同时对其他慈善组织的发展产生限制。许多研究公益领域的学者普遍认为,在《慈善法》这一基本法中,不应有对基金会管理费用的具体限制,只需进行原则性规范。(详见财新网报道《慈善法审议现转折 基金会管理费用占比遭压缩》)

  联名提交该函的基金会有,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北京当代艺术基金会、招商局慈善基金会、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北京感恩公益基金会、北京病痛挑战公益基金会、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广东省千禾社区公益基金会、广东省绿芽乡村妇女发展基金会、广东省廖冰兄人文艺术基金会、广东省麦田教育基金会、深圳市慈缘慈善基金会、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深圳市龙越慈善基金会、深圳市南山区蛇口社区基金会、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福建省正荣公益基金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从3月9日到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172人次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案信息系统,总共搜集到了2480条审议意见。

  3月15日,慈善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要再次交由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代表审议的意见将由法案组综合组归纳汇总后,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最终形成大会慈善法的草案表决稿。

  3月16日,中国第一部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法《慈善法》,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据了解,草案条文仍在调整中,最终版将于3月16日公布。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