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合作赞助商

专家:法律未禁止个人在网上为非亲非故者求助

2016年03月15日 16:16 来源于 财新网
深入参与慈善法立法研究的专家表示,“个人帮非亲非故者网络募捐属非法”的说法不准确,造成了概念混淆。《慈善法》草案只对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等“募捐行为”进行了规范。至于个人帮助特定对象,通过网络募集资金则属于“个人求助”,不是“募捐”范畴,也没有被慈善法所禁止

  【财新网】(记者 盛梦露)日前,有媒体在介绍慈善法草案内容时,刊载了一篇题为“个人帮非亲非故者网络募捐属非法”的文章,引起了不小的舆论涟漪和对慈善法的质疑。

  但深入参与慈善法立法研究过程的专家表示,这篇报道的标题不准确,造成了概念混淆。正在审议、即将表决的《慈善法》只对公开募捐、定向募捐等“募捐行为”进行了规范。至于个人帮助特定对象─哪怕是非亲非故者,通过网络募集资金则属于“个人求助”,不是“募捐”范畴,不在慈善法规制范围内。

  “个人求助”与“募捐”不同

  随着社交软件日益发达,当前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平台上,也涌现了越来越多求助信息。这些信息有的是为自己求助,有的是代亲友求助、转发。通过具有特定人际联系的社交网络扩散,这类在朋友圈上发出的求助,往往能在短时间内获得足够的钱款。

  例如,近日,首都师范大学附属的回龙观育新学校有一名三年级学生不幸得了恶性淋巴瘤,需要上百万元的治疗费用。这一消息迅速在班级、学校、社区……仅一天后,家长便通过各个渠道表示,已经收到捐款60余万元,并请大家暂不要再捐助了。

  深入参与慈善法立法研究过程的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类似上述情况的行为应被称为“个人求助”,“这个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是自然法赋予的天然权利”。而个人求助又可分几层含义,可以为自己求助、为亲友求助、或为素不相识的人求助。但其最重要的特点是, “为特定的个体求助”。

  与之相对的,是旨在扶助不特定公众的“募捐”行为。金锦萍举例说,一个为山区儿童进行募捐的慈善组织,所得钱款将用于符合条件的任何一个或任何一群山区儿童。尽管最后“慈善资金还是会交给特定人使用”,但募捐时不会确定特定受益人。

  而在目前的《慈善法》草案中,仅对“募捐”行为进行规范。《慈善法》草案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根据募捐对象的不同,又区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而慈善组织在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当明确特定对象的范围和募捐期限,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所募款物用途等事项

  那么,为什么慈善法要规定,个人不能通过互联网发起募捐?

  金锦萍表示,最重要的原因是,在法律上,“个人财产是无法分割的”。一旦捐款进入发起者的个人账户,就成为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对特定对象的直接赠款属于“赠予”而非“捐赠”。无论是施舍天桥上的乞讨者,还是用电子账户打钱给受助者,都是“赠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并非“捐赠”行为。

  但如今,通过互联网散布的求助信息传播迅速,受助者往往会在短时间获得足够的钱款,甚至收到多于实际需求的钱款。金锦萍表示,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从而出现很多极端个案。当募款的数量远远超过它的需求时,就会引起争议或纠纷。

  例如,仅近一两天,就有“女儿去世网络捐款未用完,男子晒出国游照引质疑”“夫妻为女儿募捐治白血病,开奔驰晒钻戒遭质疑”等两则新闻,引发公众讨论。

  金锦萍表示,对于“赠予”行为,需通过《民法》和《刑法》去规制。她认为,当募集的款项已经足以解困的时候,受助者应当以同样的渠道告知大众,并且不应该再接受赠与了;如果没有告知,将有可能构成欺诈,《民法》里有相应的规制。如果远超实际需求、而受助者又未拒收的数额多达到一定程度,根据《刑法》,或将被认定为诈骗罪。

  因此,金锦萍说,对于个人求助的“赠予”行为,更多地依赖赠予者个人的判断;而募捐行为,则应通过专业的、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善款进行筹集、分配和处理,这样一来更为合理,也更易于公众及主管部门监督。

  慈善组织借个人故事募捐合适吗

  在目前的募捐平台上,还常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些基金会在募捐时,往往以煽情的个案进行宣传,甚至把募来的钱先给该个案,剩余部分再用于有同类遭遇的其他案例。金锦萍将其称为“为个人求助披上了公募的外衣”。

  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实践往往证明,突出悲情个案更容易募得钱款。

  金锦萍表示,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的现状。“我们依然靠的还是悲惨的境地去打动人家的心,而不是靠慈善组织自身的能力”。

  她认为,理想的状态是,慈善组织在募款时,先设计一个公益项目,把这个项目受益人条件和权限都设置清楚;对于善款的使用也有一定规则,比如可以根据“先来后到”、紧急与否等顺序分配。

  金锦萍表示,在国外,慈善组织在劝募时也会用动人的故事做公益广告,但由此募的钱,并不是只为了帮助那几个人,而是跟他们一样的群体。慈善组织在劝募时,更重要的竞争力是“慈善组织的能力,自身的品牌,自身的公信力”。等中国的慈善公益领域能够在劝募时突出这一特色,“那才是真正的优胜劣汰的开始”,金锦萍说。

    个人可“借”公募权 与慈善组织合作

  在中国的慈善工作实践中,目前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即没有公募权的组织乃至个人,与具有公募权的组织进行合作,“借”其公募权进行募款。

  比如,在2011年成立公募基金会之前,壹基金是作为设立在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专项公益基金存在,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的公募资质向公众募款。但当时壹基金项目获得的善款,均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接受,进入红十字会账户,并开具中国红十字会捐赠收据。根据双方当时协议,壹基金的管委会对捐款的用途有决策权,但仍要通过红十字会的渠道使用资金。

  另外,一些个人或草根组织在网络公益平台上,通过与公募基金会合作,也可以开展一些募款活动。目前大量的捐款都通过网络平台,从公众流向公益组织。这种门槛低、传播效果好、参与度极高的募款方式,空前释放了中国公益行业的活力。

  在《慈善法》草案中,认可了上述行为,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金锦萍表示,这类行为其实不需要法律授权,在现行法律框架里,草根组织和个人即拥有这种与具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的权利。甚至不能说是个人“分享了”公益组织的公募权;因为对外募捐的主体,依然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该组织需对善款负责。

  此外,一些非公募基金会、草根公益组织也开始尝试通过门槛较低的网络众筹方式募款。但目前,法律对于“公益众筹”概念的界定仍无明确规定。

  众筹一词翻译自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等特征,可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如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设计发明、科学研究等等。而针对公益项目发起的众筹,则被称之为公益众筹。

  据众筹网发布的《2014中国公益众筹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众筹成功的公益项目总计299个;中国公益众筹行业全年筹资额超过1272万元。

  但通过网络发动的公益众筹,是否属于募捐的范畴?金锦萍认为,不同个案非常复杂:一些募款额度比较小的往往属于个人求助;但是如果是个人发起的、以公益为目的的大项目,可以认定是募捐。

  她认为,对于刚刚兴起的公益众筹应该留有一定的空间,不能说它非法,但要更清楚地界定。

  在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中规定,通过互联网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待《慈善法》完成立法后,现有的网络众筹平台若未被官方指定为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则通过其进行的众筹或募捐或将违法。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慈善法》草案的审议参与度颇高。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从3月9日到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172人次对慈善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案信息系统,总共搜集到了2480条审议意见。

  3月15日,慈善法草案的建议表决稿要再次交由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代表审议的意见经归纳汇总后,将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最终形成大会慈善法的草案表决稿。

  3月16日,中国第一部公益慈善领域的基本大法《慈善法》,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

    (财新记者 张帆 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张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