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合作赞助商

死刑复核法律援助规定将适时出台

2016年03月13日 16:56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称,规定将明确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方式、辩护律师的资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将适时发布执行。”3月13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最高法院2015年度工作报告。最高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做客搜狐新闻直播间,同步解读报告时披露上述内容。

  周强在报告中指出,2016年,最高法院将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孙军工介绍,最高法院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正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下称《规定》),将适时发布执行。

  孙军工表示,《规定》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规定》还就指派辩护律师的方式、辩护律师的资质、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

  “为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孙军工说。

  死刑复核事关被追诉人生死。因缺乏辩护人、公诉人的参与,中国的死刑复核相当于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并非诉讼程序。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已近十年,为死刑复核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近年来受到学者和律师的共同呼吁,也被列入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确定的任务。

  1996年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由于当时死刑复核程序还主要是一种法院单方面书面审查程序,因此不涉及指定辩护问题。

  最高法院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但对于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最高法院并未适用指定辩护的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曹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