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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法院系统国家赔偿总数总金额翻番

2016年03月13日 11:50 来源于 财新网
2015年,法院系统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总金额均是2014年的两倍多,两项指标均翻一番;近三年法院系统国家赔偿的总额近3.3亿元,接近2003年至2008年五年内国家赔偿总额的两倍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3月13日上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会议作报告时披露: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5439件,决定赔偿金额2.4亿元,最高法院出台了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

  财新记者统计,2015年,法院系统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和总金额均是2014年的两倍多,两项指标均翻一番。

  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一批冤案的平反,旨在保障人权但又沉睡已久的国家赔偿制度屡遭舆论拷问。2013年至今,中国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总数及决定赔偿金额持续增长:2014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2708件,比2013年增加663件,决定赔偿1.1亿元,比2013年增加约2265万元;近三年法院系统国家赔偿的总额近3.3亿元,已接近2003年至2008年五年内国家赔偿总额(1.8亿)的两倍。

  此外,从省级法院2015年度工作报告数据来看,2015年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普遍有所增长,但三分之一的省法院系统国家赔偿数据成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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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示相关数据暂未公布)

  2015年,有20个省级法院公布了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与2014年相当;16个省份公布决定赔偿的数额,比2014年多4个。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普遍有所增长,但“决定赔偿”案件数普遍较少。比如,广东高院2015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478件,仅决定赔偿102件,海南高院审结35件、仅决定赔偿4件,新疆高院审结95件,仅决定赔偿19件。

  中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类型。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国家安全机关等均有可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分析上述现象指出,国家赔偿的情况基本上是“一笔糊涂账”。虽然在中国的国家机构中,法院的透明度比较高,但仍有待改进,各个机关,特别是财政部门和法院,应当建立起规范、翔实的情况报告制度。

  何海波解释说,国家赔偿对于改进执法的意义,主要不在于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而在于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基本没披露赔偿情况,许多法院也没披露赔偿情况,所披露的数据也不够完整,有的只是案件总数,有的只是金额总数。我们几乎不知道司法程序之外的赔偿有多少起、赔了多少钱;进入司法程序的,我们不知道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各占多少,不知道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各占多少,公、检、法、司各占多少。”

  财新记者发现,2015年,除海南、河北、陕西等省在金额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外,不少省份法院系统2015年国家赔偿总额有所增加。如,山东2014年赔偿135万元,2015年增至1259.7万元;广东2014年赔偿3146.79万元,2015年增至4553.63万元;福建2015年赔偿1018.38万元,也增加了近1000万元。何海波分析,虽然国家赔偿法问题不少,但就这一点而言,人权保障还是有进步的。

  在他看来,法院系统赔偿金额提高可能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近几年政法系统加大平反冤案力度,许多重大冤假错案得到昭雪,赔偿案件的数量相应增加;另一方面,法定的赔偿标准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错杀一个人,1995年才赔90760元,2015年则赔1146 920元,20年涨了12倍”。

  何海波强调,国家赔偿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获得国家赔偿的案件数量一直很少,但其原因需要更多调查,现有数据很难说是“国家赔偿赔偿的门槛比过去提高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的问题,但最主要的恐怕还在于保障裁判机构的中立和权威,确保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解决这个问题,“功夫在诗外”,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实质性地推进。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曹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