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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31527人 纠正报请裁定不当354件

2016年03月13日 11:37 来源于 财新网
各级法院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 检察院对特赦案件报请、审理、裁定活动的进行监督,纠正报请不当331件、裁定不当23件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

  关于备受关注的特赦问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中表示,“圆满完成特赦工作。”他介绍,各级法院依法裁定特赦参加过抗日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31527人,做到“不错放一个、不漏赦一个”。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同样提到特赦,称“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和国家主席特赦令,加强对特赦案件报请、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纠正报请不当331件、裁定不当23件。”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决定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也是现行宪法确立特赦制度以来的首次实践。

  其中,31527人中,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为50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1428人。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122人。

  数量最大的为第四类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特赦决定和特赦令规定几种严重犯罪除外。总数达29927人。

  据了解,特赦流程首先需要进行摸排甄别,以便统计大致服刑人数。而后,刑罚执行机关到罪犯捕前所在部队、工作单位、居住地和有关部门调阅原始档案材料、历史记录,并由有关部门对罪犯释放后的风险进行评估。

  报请程序也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法院根据特赦案件的实体条件,依据相关程序负责裁决。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办理特赦案件实施监督。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曹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