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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员:刑事案件审委会定罪决议应一票否决

文 | 财新 单玉晓
2016年03月09日 09:04
认为审委会决议应当由全体委员一致意见作出,当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认定被告无罪;建议法院内部及检察机关加强对审委会开庭审理案件的监督力度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来片面追求惩罚犯罪的效果。”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日前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他今年继续关注审委会改革问题,并在提案中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委会表决刑事案件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当全体委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审委会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践中,审委会组成人员多为法院正副院长和各庭室领导,具有行政会议的特点。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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