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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小民代表:应健全中国金融法律体系

2016年03月08日 13:22 来源于 财新网
建议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本质特征,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维护金融秩序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近年,随着各种金融创新,超越当前金融法律规范范畴的新型金融机构、金融行为不断涌现。缺乏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导致法律漏洞频频产生,使如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为等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难以界定,为金融监管、金融司法和执行带来困扰。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在全国“两会”期间的提案建议,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本质特征,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维护金融秩序。

  自1995年,相继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

  赖小民指出,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以及中国的金融深化,中国的金融法治还不充分、不健全,缺乏综合性金融法律,基础性金融法律也不健全,部分专业性金融法律有待修订和完善,亟需从法律层面澄清基本金融概念,构建更加健全、更具适应性、前瞻性的金融法律体系。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处于立法程序中,《证券法》亦进入了修订程序。此外,针对小贷公司、金融公司、典当、担保等非存款类金融业务,亦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制。

  在赖小民看来,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等基本金融概念的法律界定,不仅造成不少金融法律法规的边界不清,也带来金融监管、金融司法和金融执法的困扰。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缺乏对金融机构、金融行为概念的法律界定,甚至带来法律法规的冲突,大大降低了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他举例说,P2P网贷业务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缺乏对金融行为的法律界定,且提供P2P网贷业务的公司并未被纳入金融机构范畴,其准入门槛也与普通网络公司无异,而民间借贷公司则须办理金融许可。由此,导致很多提供P2P网贷业务的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之名,实际上实施的却是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或洗钱之实。从而形成非金融机构经营实质为金融业务的活动,游离于监管之外。

  赖小民认为,要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乱象的发生,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避免各类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或存侥幸心理、或不明真相地介入各类非法金融行为中,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他建议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专业性法律,及《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法规为基础,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的本质特征,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制定综合性金融法律《金融服务法》,将现有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为全面纳入监管范畴,有效地排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行为,避免法律漏洞,同时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保持法律规范的适度弹性;逐步形成集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法“四位一体”,由金融基本法、金融普通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构成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以保障中国金融发展,维护金融秩序。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