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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代表:可捕可不捕的应坚决不捕

2016年03月06日 18:38 来源于 财新网
建议加强对派出所的检察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做好检察环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工作,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基层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这一直是检察工作的难点和相对薄弱环节。”

  周光权指出,目前在很多地方,公安派出所承办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广东,基层公安派出所侦查的刑事案件在80%以上。同时,“由于派出所受人员力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条件的限制和制约,所办案件的质量值得怀疑。”

  要确保检察环节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源头的监督、纠正和治理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事实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2015年4月,最高检安排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了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的试点工作,还研究起草了规范性文件。

  周光权在提交的《关于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能的建议》中表示,应该“坚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羁押率。”

  首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做好检察环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工作,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其次,针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证据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把关不严等突出问题,建议最高检就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等提出更为全面、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再次,进一步探索逮捕公开审查、诉讼式审查制度机制,在确保逮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制度上保障少捕慎捕。

  最后,为进一步降低羁押率进行制度探索和创新。中国目前轻微刑事犯罪“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的现象严重,羁押率特别是审前羁押率过高,每年把几十万人、上百万人投进看守所羁押,既耗费大量司法成本,也不利于减少社会对立面。

  周光权认为,检察机关在降低羁押率方面应该有所作为。例如,现在国外普遍采用的、中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逐步探索开展的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的做法,值得认真考虑。这既能够解决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构罪即捕”、捕后轻刑率高的现实问题,又能够保证在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嫌疑人、被告人不脱逃,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举多得。

  周光权指出,现在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使用电子监控手段,但是对取保候审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可以通过地方试点或全国人大授权等方式进行探索,逐步推动立法完善工作。如果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都可以采取电子手铐、电子脚镣等电子监控手段形式来监管,为非羁押性诉讼创造条件,这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赵亚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