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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义孙委员:不公平税费待遇影响娱乐业发展

2016年03月06日 09:56 来源于 财新网
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在制定《增值税法》等税费改革和财税法治建设中,亟需将娱乐业纳入文化业的范围中一视同仁地对待,废除现行法的歧视性税费待遇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宣部、国家统计局已经将娱乐业列为文化业,文化部也将娱乐业列入产业倍增的重点扶持对象,但财税部门仍沿袭20年前的立场,对娱乐业单独适用歧视性的财税政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3月6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提到上述问题,并建议将娱乐业税目整体并入文化业,取消对娱乐企业另行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奢侈娱乐业考虑单独征收消费税。

  曹义孙已就此问题形成提案。他向财新记者表示,文化勃兴中的娱乐业正在业态升级,在当前建设“文化强国”的新时期,文化娱乐业因应了产业发展创新、消费结构升级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的趋势,显现出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文化娱乐业发展迅猛,业态变化明显,文化娱乐业价值链得到提升,娱乐市场转型升级趋势加快,娱乐消费走向大众化和便民化。”

  “但由于历史原因与认识惯性,娱乐业税费并未随着文化产业政策调整、文化娱乐业的转型升级而相应地调整,产业难以发展壮大,一些小型文化娱乐企业甚至难以为继。”在曹义孙看来,发展文化娱乐业是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扩大内需的应有之义,能够满足公众的精神追求,也是迎接世界市场新挑战。

  曹义孙分析,娱乐业税费负担较重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营业税将娱乐业从文化体育业中单独拎出来,对其适用的税率是5%-20%,远高于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其次,线下游艺游戏等诸多新兴娱乐业几乎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仅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所得税税率的优惠空间;再次,广告、娱乐行业被单独征收营业额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最后,由于娱乐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本就较重,其进一步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重于其他文化企业。重税反而造成娱乐业的实际税收贡献微乎其微,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和寻租,优势资本、人才等要素资源无法进入,产业难以规模化发展。

  曹义孙的建议是:正确理解文化产业的范围和定位,将娱乐业税目整体并入文化业,统合为“文化娱乐业”新税目,实现税费负担统一;取消对娱乐企业另行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娱乐业内部细分为大众娱乐业和奢侈娱乐业,对奢侈娱乐业考虑单独征收消费税。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赵亚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