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合作赞助商

曹义孙委员:中国迫切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2016年03月06日 09:50 来源于 财新网
应在立法中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真正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中国就业歧视问题日益严重,整个社会对平等就业权的观念严重缺乏,现行反歧视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对平等就业权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不足,受到就业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远没有建立起来。”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再次关注反就业歧视问题。

  去年“两会”上,曹义孙也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提案。3月6日,他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强调,目前的就业歧视已发展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程度,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真正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

  曹义孙指出,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需要。“浙江大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受到歧视后愤然举刀杀人等一些恶性案件、上访事件和反歧视诉讼等现象,都充分说明歧视现象在我国的严重性。”

  虽然中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曹义孙在提案中详细分析了其中的问题:

  首先,中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适用范围太窄。比如,《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围远远小于在宪法上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的“公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求职者)等遭受就业歧视无法适用该法得到救济;《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法语境下的“就业”主要是指工作岗位的获取,因此《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禁止的只是招录环节的就业歧视,在立法功能上《就业促进法》无法代替反就业歧视法。

  其次,现行法律中禁止就业歧视的事由太少,以致很多歧视可以大行其道。《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领域的歧视。虽然其他一些专门法律法规扩大了保护,但现实中一些相当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仍没有法律明确禁止。“如2013年春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所禁止的关于毕业院校(985高校、211高校),户籍、年龄、学历等方面的歧视性要求都缺乏法律的明确禁止。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中所明确禁止的基于政治见解、社会出身等原因的歧视在国内法中也没有规定”。

  再次,中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以及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现有法律的缺陷也导致就业歧视案件“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低”。

  曹义孙还表示,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是国际上反歧视立法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与国际人权观念接轨的需要。“中国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等一系列人权公约,把这些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成为政府的国际义务,但中国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例如,残障人权利委员会在对中国初次履约报告的审议意见中“对歧视残障人的行为缺少全面定义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许多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禁止歧视方面存在矛盾而感到担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不歧视原则方面没有连贯一致地应用合理照顾理念。”

  财新记者了解到,自2003年以来,有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尽快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反就业歧视法》。

  已故著名宪法学者蔡定剑教授自2002年起关注就业歧视问题。他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调任中国政法大学后便开始研究反就业歧视,牵头组建了“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并组织过相关培训和调研,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蔡定剑向全国人大递交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成为蔡定剑未尽的心愿。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赵亚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