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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6年03月05日 10:14 来源于 财新网
巨灾保险制度是保险参与社会灾害救助体制的重要尝试

  【财新网】(记者 丁锋)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全文)中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这一问题。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因发生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或重大人为灾难,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的制度安排。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经济手段。

  从国际经验来看,自然灾害的商业保险赔付金额一般都占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30%至40%,而中国这一比例尚不到1%。比如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是8451亿元,保险只赔了20多亿元,占比约0.2%。如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便可大大减轻政府和财政负担。

  “这是保险参与社会灾害救助体试的重要尝试。过去一旦地震、暴雨、台风之类,出了事政府救,这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是不可持续的,那就要创新,商业保险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保监会相关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说,去年保险行业积极应对灾害事故,云南、四川地方巨灾保险试点相继启动;我国首只巨灾债券在北美成功发行;宁波“灿鸿”“杜鹃”台风保险赔付8000万元,广东“彩虹”台风赔付7.5亿元;“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赔付7380.6万元。

  他表示,2016年将抓好巨灾保险制度落地;要尽快推动《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积极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继续推动巨灾保险地方试点,探索研究覆盖洪水、台风等主要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制度。

  据财新记者了解,巨灾保险险产品有可能于上半年即可推出。2015年,保险行业40多家公司成立地震保险共同体,抽调专家、集中数据、论证模型、开发产品等。最初,巨灾保险将从地震这一单一灾因切入,目前产品已有,但尚未获批,还需财政支持。

  在去年的政府工作会议报告中,李克强提出“推出巨灾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即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需求。

  商业养老保险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的主要内容。中国商业养老保险投保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税收制度的制约,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

  去年底,曾有参与政策制定的学者表示,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有望于2015年底出台,但也同时表示“政策出台后是否能执行得好、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是一个挑战。”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周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