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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代表:应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2016年03月05日 08:05 来源于 财新网
建议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主席,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稳定委员会副主席,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两会期间建议,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完善顶层设计,并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切实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和处置的有效性。

  " 从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和防范跨市场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角度出发,加强金融宏观协调尤为迫切。"周学东强调说,中央银行担负着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但却不能及时获取完整有效的监管信息。这导致中央银行金融稳定部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危机预警出现迟滞效应,等到风险爆发时,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救助或处置时机。

  他指出,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容易造成隐蔽的、不易识别的的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并累积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周学东建议,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需围绕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职责权限及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周学东建议,为保证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借鉴国际经验,并参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架构,建议由国务院领导担任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主席,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稳定委员会副主席,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宣传部门参加,以便统一行动,对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鉴于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履行金融风险救助中的“最后贷款人”角色,且是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实施部门,建议将金融稳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分管金融稳定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金融稳定委员会下设由成员单位不同层级人员参加的子委员会,具体负责推动相关工作。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应是常设的决策议事机构,而非简单的协调机构,对涉及我国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货币政策、监管标准、监管规则、危机处置、责任划分等)进行研究、协调,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和建议权。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周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