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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民法典总则不能少了“权利客体”

2016年03月04日 10:41 来源于 财新网
主张民法要解决“人-物-权利”三者的关系问题,认为若不规定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

  附:孙宪忠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立法方案:

  我们在这里提出的权利客体的权利客体一章的建议,采纳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的学者建议稿。我们的建议稿,采纳的基本原理是“权利客体”对于权利内容的决定作用;那些对于权利内容没有决定作用,只有学理价值的分类,我们没有采用。另外,以“创新型国家理念”为指导,我们增加了只是财产的规则。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我们增加了关于生态财产、动物保护方面的规定。该章的建议稿的内容如下:

  附权利客体

  第 条【物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电能、煤气天然气等性质和范围依法明确的,也是有体物。

  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自然资源、能源和特定空间,视为物。其他法律对这些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脱离自然人人体的血液、骨髓、精子、卵子、受精卵等器官或组织体,在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限度内,可以视为物。

  第 条 【智力成果 无形财产】

  精神产品等智力劳动的成果,依其性质和范围明确肯定为界,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商业信誉、人格利益等无形财产,也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知识财产、无形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在特别法规定之外,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 条【动物】

  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和保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第 条【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 条【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物。

  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为不记名权利的,视为动产。其他法律对这些物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条【重要成分】

  重要成分,是指对物的整体性质和效能发挥决定作用的组成部分。

  重要成分不得脱离物的整体而独立成为权利客体。

  第 条【主物、从物】

  主物,是指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但交易习惯不认为是从物的,依习惯。从物暂时与主物的,不改变其从物的性质。

  从物随主物处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条【临时附着物】

  临时附着物,是指为了发挥某物的效用而临时附着于该物的物。临时附着物不是被附着物的从物。

  依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占有某物,为行使该权利而添加在该物上的物,不是该物的从物,而是该权利的从物。

  第 条【不动产的临时附着物】

  不动产的临时附着物,是指为行使以他人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而附着于该不动产的物。

  第 条【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物自然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自与原物分离时起,天然孳息由享有取得权利的人取得。

  第 条【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 条【公用物】

  公用物,是指为了实现国家治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公益目的而设定的物。公用物不得用于营利目的。

  公法法人依法享有、行使公用物的所有权。

  第 条【经营物】

  经营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以投资的物。

  企业依法享有、行使经营物的所有权。

  第 条【融通物、不融通物】

  不融通物,包括公用物和禁止物。

  不融通物之外的物,为融通物。

  第 条【代替物、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的物。

  第 条【特定物、不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以种类、品种、数量予以限定的物。

  第 条【消费物、不消费物】

  消费物,是指一经使用就改变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不消费物,是指可以反复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形态、性质的物。

  第 条【可分物、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的物。

  第 条【单一物、结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的物。

  结合物,是指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

  集合物,是指由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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