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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代表:民法典总则不能少了“权利客体”

2016年03月04日 10:41 来源于 财新网
主张民法要解决“人-物-权利”三者的关系问题,认为若不规定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民法典总则不能少了权利客体。”中国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在推进,制定民法典总则是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工作。今年全国人大会议前夕,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民法学者孙宪忠教授做上述表示。

  编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法任务。具体落实时,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五个单位参加编纂。目前,总则部分正在紧张编纂中。

  来自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孙宪忠教授便是社科院民法典立法课题组负责人。三天前,他刚刚带领团队完成并发布了社科院版民法典总则专家建议稿:“立法工作机构已经编制出了内部草案,并开始在内部求意见。这一工作方案虽然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没有对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则做出规定。”

  在今年的议案中,孙宪忠强调民法总则应规定“民事客体”,还对“客体”一章的编纂内容提出方案。

  民事权利客体是民事权利支配的对象,比如动产、不动产、知识财产、有价证券等等。孙宪忠告诉财新记者,“民事权利的客体”必须在民法中规定,而且只能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孙宪忠解释说,自古以来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人-物-权利”三者的关系问题,以物为核心的各种权利客体,怎样进民法的范畴,也就是为民法所许可,成为社会经济或者人民生活的支配对象,这就是民法总则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如果民法总则不写“客体”或者“物”,没有权利客体的任何内容,必将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混乱。

  孙宪忠强调,“权利客体”这一部分内容十分重要:除了传统民法必须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划分之外,目前关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划分,虽然是知识产权法的问题,但是也是民法一般法的问题;目前社会反响很大的生态与环境问题、动物保护问题也已经成为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环境和生态以及动物保护,虽然我们无法从民法的角度正面规定其权利,但是完全可以从禁止性规范的角度写一些保护性的强制性规则。

  “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立法机关曾经明确表示,‘物’的内容不仅仅涉及物权还涉及其他很多民事权利,因此应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不规定这一部分是不可以的。”

  孙宪忠坦言,如果这一次民法总则的立法不规定“权利客体”一章,肯定会造成比较严重的立法缺陷。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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