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合作赞助商

张晓东代表:收容教育制度当废除

2016年03月03日 18:33 来源于 财新网
指出收容教育制度在设计和运行上均不符合现代国家保障人权、实行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虽然在特定历史阶段对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定,应废除。”2016年“两会”拉开帷幕,来自台湾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晓东提交了建议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议案。

  此前,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曾再度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

  张晓东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收容教育制度在设计和运行上均不符合现代国家保障人权、实行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首先,从法律文本上看,收容教育制度缺乏合法性。张晓东指出,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把收容教育的性质界定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收容教育期限规定为六个月到两年 。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之规定 ,收容教育实则挂“行政强制措施”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规定 ,收容教育又没有包含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内。

  其次,收容教育的处罚与过错不相当。张晓东认为,卖淫嫖娼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在道德上应当予以谴责,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但属于“无被害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的收容教育期限超过管制和拘役的期限,明显违反“比例原则”。

  此外,收容教育决定权、执行权合 一,缺乏职权监督。张晓东指出,收容教育既不用检察机关审查、监督,又无须法院做出裁决, 公安机关自身就可以决定并执行。收容教育的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无任何合理分工与配置,明显违背“权力制约原则”。

  张晓东告诉财新记者,收容教育制度实施中有三大弊病。首先,方法手段不当。收容教育目的和方针必须充分保障被收容教育者的权利,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单纯使用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实践中难以奏效;其次,收容教育的程序不当,当事人没有听证权利,相关人员不能得到及时通知,收容决定没有“暂缓执行”收容教育的实施缺乏最基本的程序保障,根本谈不上公开、公平、公正。

  收容教育制度可追溯到25年前。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要求“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此后,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00年公安部出台了《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收容教育办法》中涉及的部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张晓东发现,《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从未被明文废止,相反,立法两次涉及该决定都予以保留。一次是1997 年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将《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纳入《刑法》,声明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另一次是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法律进行修改时,《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 4 条第 1 款“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0 条的规定处罚”被替换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