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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否资源惹质疑 根本法迎大修

2015年03月12日 07:46 来源于 财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罗胜联透露,《野生动物保护法》预计在今年12月完成修订案,律师指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规存在错位,导致野生动物经营乱象;另一全国人大代表郑孝和“禁食猫狗”提案引起广泛讨论

  【财新网】(实习记者 姚家怡)野生动物是可以开发的资源,这个理念由来已久,如今却不断遭到质疑。两会上更有代表上交提案要求推进相应法律的修订,更新保护动物的理念。

  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在今年两会上联同其他35名人大代表提交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建议的提案,他已连续三年就该法修订提案。罗胜联透露,该项法律修订已经列入了人大常委会正式的工作议程,预计于今年12月完成修订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中最根本的大法。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安翔指出,该法与《宪法》有错位之处,成为造成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乱象的一大原因。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一条规定列明:“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安翔却认为,这样的语境下,野生动物成为了资源,保护是方式,利用是目的,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合理利用”造成的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有了法律的支持,这与《宪法》中以保护为目的精神相抵触。

  从动物权益的角度来看,动物并不应作为完全的“物”来看待。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向媒体透露,《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初稿已完成,最大的突破在明确了动物福利的概念。

  在3月11日,由关注动物保护的基金会“它基金”举办的“动物与法:记者沙龙”上,罗胜联分享了今年提案的建议。包括明确和理清各部门的职责,解决当前林业局、环保部等多部门管理不明确的问题;提高违法成本;明确野生动物商业性饲养环境、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参照世界相关公约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等。

  罗胜联指出,早年的立法有偏颇之处,造成多部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修订时应该考虑如何把这些部门的想法集中成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全民的意志。

  依照《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析,繁殖饲养的野生动物也在法律保护范围。但实际上,存在着大量合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和借驯养繁殖之名杀害野生动物的现象。

  安翔指出,原林业部在1991年出台的部门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其他经济目的”这一含糊说法使得只要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个人和单位可在获批后通过出售野生动物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整个产业链由黑至白,买卖野生动物的勾当就是这样披着合法的外衣毫不隐晦的进行着。”安翔总结,而该管理办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存在着立法越位的问题。

  与野生动物保护相比,食用猫狗在民间的争议则更大。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天方集团董事长郑孝和,在今年两会上的就“猫狗屠宰”的问题提案,建议明确猫狗屠宰的相关规定,从保护动物的角度,应有《动物保护法》保护猫狗,不允许公开贩卖宰杀猫、狗和作为食品材料,从防疫的角度,很多猫狗肉未经检疫,应取缔这些不法产业链。

  这一提案不仅在两会上受到代表们热议,在网络上也引起了广泛讨论。

  它基金理事长张越就此问题进行了补充,从世界通用的动物分类上,猫狗归类为伴侣动物,有别于鸡鸭等人们常作为食材的经济动物。同时,虽然在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均无禁食猫狗的法律规定,但不食用伴侣动物在这些国家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共识,作为一个公序良俗不会食用猫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贺海仁表示,当前社会环境下,进行动物保护立法还是有难度,所以建议先把目标降低,制定“反虐待动物”的相关法规,例如可以在治安管理条例中加入关于虐待动物的条例,再逐步从“反虐待动物”发展到保护动物。

  针对当前动物保护立法社会基础不足的问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提出,应该从公共教育着手,让保护动物在社会中能够成为一个普遍的共识,例如在学校中增设动物保护的课程。

责任编辑:任波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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