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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郁委员:农村妇女土地权利保障难

2015年03月11日 19:46 来源于 财新网
崔郁称,目前农村存在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落实,部分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剥夺,宅基地给男不给女等问题。建议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3月11日下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谈到,“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已写入2014、2015年中央两个一号文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仍存在四大问题。

  崔郁说,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落实。“目前正在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中,仍有一些出嫁妇女在娘家和婆家都得不到登记确权,土地权益挂了空挡。”

  部分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剥夺。崔郁说,一些地方在村规民约中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强行剥夺妇女的村民资格,不给这些妇女应有的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使她们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

  宅基地给男不给女。崔郁谈到,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宅基地登记簿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包括妇女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名字都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一旦婚姻变故,宅基地很难分割,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

  此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村妇女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对上述农村妇女侵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

  崔郁认为,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妇女长期依附男性。“不少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长期忍气吞声,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崔郁说,这同时也导致妇女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利,极大影响其生产热情;也直接导致了农村生育男孩的偏好,加剧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

  为此,崔郁建议,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建议对村规民约进行普查,纠正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条款。

  此外,崔郁还提出,建议最高法院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示范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筑起最后防线。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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