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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反腐败国家立法还需多久

2015年03月11日 10:32 来源于 财新网
反腐败国家立法应该是一个法律群,不仅包括惩罚,还需要配套措施,比如官员财产公开等。如果能够扎实推进,五年基本可以具备立法的初步轮廓

  【背景】全国人大报告明确提出,将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2015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这也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举措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事实上,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人大代表提出过立法反腐。1999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提交议案呼吁制定国家《反腐败法》。后来又有不少代表提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建议和议案,但该提议一直被搁置下来,反腐一直没能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近日,中央纪委的官方网站也对反腐败国家立法进行广泛宣传,介绍国内外反腐败经验。不少学者指出,反腐败立法已经时机成熟。

  那么,当前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点工作应该是什么?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结构体系又应该是怎样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指出,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行政监察法的修改,另外,全国人大也会启动其他项目的调研,比如行政程序法等。在反腐败国家立法中,2015年是开局之年,最主要的还是调研,启动相关项目,范围也会比较广泛。

  反腐败国家立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周光权介绍,反腐败国家立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狭义就是指惩罚,对于官员渎职、贪污等,如何惩罚是主要内容。广义的概念认为仅仅惩罚是不够的,还需要与惩罚相配套的措施,比如官员财产申报、绩效考核、问责、监督机制、保护举报人权利、如何发挥媒体作用等。

  “现在中国的反腐败立法还有很多空白点,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反腐败国家立法应该是一个‘法律群’,采取广义的反腐败概念为宜,将系统的法律框架建立起来。”周光权说,现在的反腐败立法分散在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包括党内的法规,结构较为混乱,也有很多不统一协调之处,法律位阶上看,作用还是很有限,如果能够上升为法律,反腐会效果更好。

  “无论国家层面制定多少有效的法律,只要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腐败就难以避免,法治中国建设就不可能实现。”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核心应该是规范和约束权力。周光权表示,当前反腐败主要面临三方面障碍:观念上,很多地方领导,尤其是县、乡两级领导,长期习惯于任意行使职权,约束很少,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很难在短时期内养成;制度上,缺乏约束地方领导的有效机制,也缺乏追责程序和机制,违法成本极小;操作上,“潜规则”盛行,买官卖官现象不是个例。

  所以,作为全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今年也提出《关于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议案》。他认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核心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在立法的层面,建成反腐体系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出台一部《反腐败法》。该法可以采取“集中型”与“分散型”相结合的方式,《反腐败法》在宏观上整体指引,在微观层面,构建预防性法律、惩治性法律和监督性法律,形成以“打击”为基础,以“控制”为特征,以“预防”为重点的综合治理体系。

  在惩罚腐败领域,周光权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刑事法律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打击腐败的需要。”除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修改,还应该增大贿赂标的物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扩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删除渎职犯罪中徇私的要求,降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门槛。

  也应该重视反腐败国家立法中的预防性法律体系,周光权建议抓紧制定规范化地选任地方行政官员的法律。地方官员选任仅仅靠制度、政策还不够,更要靠法律,需要通过立法形式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

  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法》,内容包括金融实名制度、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遗产税与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等一系列科学的反腐败制度。”周光权说。

  另外,推进建构监督性法律体系,以保障民众的有效规范参与。周光权认为可以制定《公民举报保护法》,部分举报者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挫伤了群众举报积极性;制定保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通过立法规范“网络反腐”,确定其法律边界。

  反腐败国家立法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也机构的调整,纪检监察机构以及检察机关等,应该更合理界定各自职责,机构整合以提高反腐效率。

  在周光权看来,如果反腐败国家立法能够扎实推进,五年基本可以具备反腐立法的初步轮廓。

  (财新记者 周东旭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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