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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税收法定旨在“有权不得任性”

文 | 财新 林韵诗
2015年03月09日 17:47 | 标签: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在此次《立法法》三审稿中不够明确,光谈税种的开征、停征,不足以涵盖税收法定原则的其他内容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2007年“半夜鸡叫”调整的印花税;2011年重庆、上海房产税的试点,以及近年成品油消费税的屡次提高,这些事件全部指向同一个问题,即税收法定原则尚未真正完全确立。

  所谓税收法定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政府收什么税、怎么收税都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来决定。而中国现行18种税中,有15种是通过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这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最受关注的一点即是税收法定相关条款的修订。

更多报道详见【专题】2015两会专题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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