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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税收法定如不到位将不可原谅

2015年03月09日 14:14 来源于 财新网 | 标签:税收法定
一体化的税收基本要素不能在法律条款中“消失”;税收权力只应属于全国人大,行政机关不能越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删除了“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基本要素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此举招致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界人士的严厉批评。天津财经大学首席财政学教授李炜光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如果税收法定条款在立法法中写不到位,“将是立法法实质性的倒退,是不可原谅的错误”。

  李炜光向财新记者表示,税收法定条款不到位“不是税收问题,也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因为征税的决定是政治权力的一部分,获得此权力的主体将获得极大的对国家和社会的支配权。遗憾的是,“很多人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

  立法法草案三审稿中,税收法定的表述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与之相比,二审稿的相关论述更为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李炜光向财新记者表示,税率等税收基本要素是决定税收权力的核心部分,此权力只应归属全国人大,这是“不容质疑”的。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才可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授权获得部分裁量权。

  李炜光举例称,在一定幅度内制定税率的权力可以转授给政府,但此权力必须非常有限,且全国人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回此权力。

  李炜光表示,这些税收要素不能在法律条款中“消失”,“如果原来有相关表述,就必须恢复;如果没有,就必须写入条款”。

  李炜光向财新记者介绍,这些税收要素是一体化的,不能分开;分开之后,全国人大将无法获得“完整的税收权力”,就无法进行实质性监督,也就“没有意义了”。

  不过针对三审稿的表述,李炜光也称这是“立法当中的博弈现象”:征税一方不喜欢自己的权力受到过多限制,监督一方希望有法律工具助其一臂之力。

  谈及此条款对公民的实质性影响,李炜光向财新记者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之墙”将财产权和征税权隔开,公民财产权将没有安全可言。如果可以随意征税,公民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将可能随时被剥夺。

  他表示,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三者并列,是个体及其家庭在社会上的“立身之基”。丧失其中任何一项,公民都会处于“危险的境地”。而一旦公民财产权遭此种方式剥夺,将很难有救济渠道。

  李炜光称,“财政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任何人都没有办法抵御,个体面对的是政府和国家的权力”。所以,“这是一件需要较真的事情”,涉及税收的内容必须经过民众的共同的认可之后才能形成法律,整个过程应是民主的、公开的。

责任编辑:李炜光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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