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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崴委员:“双规”应明确入法

2015年03月09日 08:23 来源于 财新网
认为党员干部也是公民,其涉及的职务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双规”易致黑箱操作,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广东省侨联副主席李崴建议取消“双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干部涉及的职务犯罪。

  李崴在其《关于将“双规”纳入法治轨道的建议》中指出,“双规”是纪检机关和政府行政检察机关采取的特殊调查措施。事实上,“双规”并非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并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双规”的神秘性令人质疑。李崴称,“在黑箱作业下,很容易发生诱供、逼供”,目前一些地方在审查过程中已发生了刑讯迫供现象。

  “法治原则之一是无罪推定,但以前的司法是有罪推定。应当宁愿放过一些罪犯,也不要冤枉好人,”李崴向财新记者表示。

  李崴称,党员也是公民,而作为党委机构的纪委,并不拥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更不能越俎代庖,代行司法机构的职能。“任何人涉嫌犯罪,都应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而不应“本末倒置”。

  李崴建议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纪检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职务犯罪,一开始就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纪委则负责是否进行“党内处分”和是否“保留党籍”的问题。“这样才能把关系理顺,消除各种疑虑”。

  他建议,党员领导干部涉及职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由检察院直接介入办理。

  李崴指出,“双规”主要针对的是官场腐败。由于涉嫌贪污受贿的党员、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互相串连、转移赃款、销毁证据,而只要他们仍然在位,知情者就不敢大胆揭发。因此有必要对他们采取隔离措施,促使他们交待问题。

  当问及24小时的拘留时间是否足以防止官员转移账款等行为发生时,李崴回应,“那些非党员、犯罪集团不是一样存在这个问题吗?我不是说要解决这个问题,而是说法治化才是`正道`。”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但该条例已于1997年5月9日废止。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则为“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提供了依据,其中规定被审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等方面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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