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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委员:连续八年呼吁看守所剥离公安

2015年03月06日 15:37 来源于 财新网
认为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彰显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中国是个大国,看守所中被看管的人员众多,不出事是不可能的。因而,为了政府本身的清白,我们也需要尽快改变目前这种体制

  【财新网】(实习记者 单玉晓 记者 周东旭)“冤假错案大多是看守所里的刑讯逼供所致,要从制度上遏止冤假错案,关键是把看守所从公安内部剥离,移交司法行政系统。实行侦羁分离,需要处理的问题和困难当然有很多。但权衡之后,还是建议国家能下决心实行侦羁分离,并越快越好。”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介绍了关于看守所改革的提案。

  按照现行刑事司法权限的配置,公安部门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看管。这种权限配置在一定的时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长远看,它使公安部门在行使侦查和预审权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中国是个大国,看守所中被看管的人员众多,不出事是不可能的。因而,为了政府本身的清白,我们也需要尽快改变目前这种体制。”侯欣一说。

  今年2月底至3月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深化改革指导意见,为新一轮司法改革谋篇布局。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被认为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风向标。

  “很遗憾,改革意见没提‘侦羁分离’,看守所中立暂时无影”侯欣一无奈叹气说。

  财新记者了解到,现行看守所管理所依据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今已经25年。不少学者认为,看守所的管理确实应上升到法律,由国家层面进行讨论,不能只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规定。

  “但问题在于,该条例与现在的刑事诉讼体系显得越来越不协调,特别是,近几年,看守所内发生‘躲猫猫’、‘喝水死’等一系列疑犯意外死亡事件,去年黑龙江监管系统连续出现恶性案例被媒体曝光,使得封闭管理的看守所常常成为舆论非议的焦点,直指看守所体制改革。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被认为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倒逼着看守所加速改革。”侯欣一说。

  最近几年中国社会治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好转,公安系统压力极大,加之实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又偏重破案的数量和时间,进一步造成了刑讯的发生。

  “明白了这点之后,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许多优秀的公安人员也会刑讯的原因。侦查工作本身决定了侦查人员其具有刑讯的冲动。这种冲动如果没有制度的限制就可能成为现实。”侯欣一指出。

  随意传唤、拘押嫌疑人。由于公安部门对嫌疑人犯拥有关押的权力,其结果就可能导致公安部门在侦查案件时不在案件的证据上下功夫,而是动辄就随意传唤、拘留嫌疑人,即希望于通过预审来获取口供,然后再通过口供去查找犯罪证据。

  超期羁押。由于嫌疑人犯归公安部门看管,其他部门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侦查人员为了案件侦破的需要就可能对嫌疑人采取极端的手段,“于是就出现了想怎么审就怎么审,想什么时候审就什么时候审,想审多长时间就审多长时间的不正常现象。”侯欣一表示,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超期羁押现象的治理,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

  目前检察机关在看守所都派有监督人员,看守所也大都装有监控设备,但在实践中,由于工作需要,公安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动力和空间使监督人员和监督设备不去发挥作用。

  侯欣一分析,这也就导致目前出现令人尴尬的局面:一旦出了问题不管公安部门,还是检察院给出什么样的结论报告,如何进行解释,民众都不愿意接受,都无法使民众信服,极大地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侯欣一分析,如果看守所不是由公安部门管理,而是归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话,公安部门就无法把那些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嫌疑人塞给司法行政部门,随意羁押的现象就会大大地减少;公安部门要想提审嫌疑犯就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为了自身安全的考虑就必须全程派人在场监督,并同时通知被告的律师一起进行监督。众目睽睽之下,刑讯,超时审讯等现象也自然会大大减少。

  “保护了嫌疑犯其实也是在保护侦查人员自己。真的不愿意再看到我们的公安人员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为了履行自己的职务而成为刑事的被告。” 侯欣一说。

  学界对上述问题早已达成共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从理论上讲,中国看守所管理制度改革就是为了保障人权”。

  可这些年,侦羁分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侯欣一说:“我从2008年就开始就向中央政法委提交关于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提案,但让我感到尴尬的是,提案最终总是由公安部来答复,公安部相关负责人总给我讲看守所有哪些改进,一提到将看守所剥离给司法行政系统的问题,他们就笑而不语。”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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