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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鹃代表:调整保险营销员个人税负

2015年03月05日 18:06 来源于 财新网
调查结果表明,因保险营销员所得税负担沉重,致使营销员队伍留存率不断降低,进而严重制约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

  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姚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议案

  一、国家高度重视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去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8年之内,国务院两次发文对一个行业发出加快发展的要求,而且在两个月后的去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以上充分说明,国家对现代保险业发展是高度重视的。

  二、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意义作用重大

  “新国十条”指出:“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要“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主要是居民和企业掏钱买保障,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居民为家庭、企业为职工投保的比重会越来越大,政府给予引导和政策扶持,不需要过多的投入,就可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民生保障网,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的作用。

  三、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面临突出问题

  调查结果表明,当前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因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所得税负担沉重,致使营销员队伍留存率不断降低,进而严重制约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发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现状调查报告》显示:全国营销员2012年末为277.68万人,2013年末为289.96万人,增加12.28万人,增长4.42%。1995年至2011年,全国有近5000万人从事过保险营销,但仅留存284.21万人。2011年至2013年有508万人加入营销员行列,同时有502万人流失。人员大量流失,造成保险业务大幅度波动,营业成本大幅度攀升。2011年至2013年,营销员月均佣金收入2186.95元,扣除展业成本后,劳务报酬为1312.17元,仅占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4289.50元(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的30.59%。

  湖北省宜昌市保险行业协会今年2月上旬对辖区33家保险公司2014年的营销员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截止2014年末,共有从业人员17338人,其中雇员2838人、营销员14500人,营销员占从业人数的83.63%。2014年营销员增员8868人,减员7147人,净增1721人。按照元月至12月每月月末营销员留存人数之和除以12个月计算,月均人数13783人,营销员留存率为66.98% 〔2014年末人数14500人÷(2013年末人数12779人+2014年增员人数8868人)〕。留存率低,表明营销员流失多。照此留存率和人数计算,不足37个月,营销员就会全部更换一次。营销员留存率低,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造成营销员招募、培训和育成无效投入多,加大成本支出。

  (一)造成营销员留存率低的主要原因

  1、付出过大。在人力付出方面:一是通过大量的拜访才能确定一位准客户;二是三番五次上门宣传,才能让部分准客户签订保险合同;三是售后续交保费、送达《红利通知书》、领取保险金、理赔、合同保全等服务项目繁多且周期长,终身保险需要终身的售后服务。在费用付出方面:一是营销员自费参加的各项培训和产品推介会越来越多;二是物价逐年上涨,营销员自理的交通费、油料费、办公用品费、餐饮费、礼品费开支越来越大。同一款保险产品,佣金比例是不变的,完成同样的销售业绩,因成本支出逐年增加,营销员的实际收入逐年下降。

  2、收入较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营销员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组成,展业成本占40%。2014年,宜昌市33家保险公司支付佣金41231.46万元,按照留存人数计算,营销员月均佣金收入2492.95元,剔除40%展业成本后,劳务报酬月均1495.77元,只有宜昌市2013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373元的55.45%。

  3、税赋沉重。2014年,宜昌市33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有1646人次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计354.85万元,次均纳税2155.83元,有63249人次缴纳所得税计3024.80万元,次均纳税478.24元。全年纳税3379.65万元,人均2452.04元。

  (二)造成营销员税赋沉重的主要原因

  1、所得税应税额过多。营销员的从业活动以签订保险合同为界,之前为售前,承担展业任务,之后为售后,承担售后服务。就长期的工作量而言,往往售后服务重于展业任务,并由此支出诸多费用,展业成本没有涵盖售后成本支出。成本不能完全扣除,应税额多,缴税就多。

  2、所得税起征点过低。1981年所得税开征时的起征点为800元,工薪阶层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经过多次调整,现为3500元,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仍然是34年前的标准。营销员佣金收入所得税应税额为佣金收入-展业成本(佣金收入×40%)-扣除额〔(佣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20%(不足800元的,按照800元计算)〕,按此推算,扣除展业成本后,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比当前湖北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1020元、900元,还低出500-100元。

  3、所得税税率过高。营销员劳务报酬超过800元的部分,所得税最低税率为20%,工薪阶层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所得税最低税率为3%,两者税率过于悬殊。

  4、营销员劳务报酬极不稳定。2014年,宜昌市33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中,合计有31366个月(人均2.28个月)没有佣金收入。同时没有任何福利,完全自费参加社保,而且缴付的社保费不能与工薪阶层收入一样在税前扣除,还需纳入应税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另外,相对于其它人员的劳务报酬,营销员劳务报酬又具有根本区别:一是前期投入多,按照本行业二八定律,80%为无效投入;二是取得收入后,保险合同不终止,后期服务的人力和费用付出就不会终止,或许伴随一生;三是许多其它人员劳务报酬按次纳税,且最低税率调整为3%,营销员劳务报酬按月收入纳税,最低税率仍为20%。与其他劳务报酬相比,营销员税赋也明显沉重。

  上述情况说明,营销员所负税赋与其他职业人员相比,严重显失公平。营销员已成为社会上收入最低的困难群体,对国家推进灵活就业政策的落实和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等,都十分不利。具体理由是:

  一是营销员税赋与个人实际报酬不符。2014年,宜昌市33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月均纳税204.34元,占劳务报酬1495.77元的13.66%,税后月均劳务报酬仅为1291.43元,营销员承担的税赋与实际取得的报酬严重失衡。2014年7月15日,宜昌市地税局在《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险营销员相关税收政策》中也表示“我局认为,对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确实较重,但由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税收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市级地税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向湖北省地税局提出相关建议。”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也提出“确保营销员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二是保险营销员税赋与鼓励自主灵活就业不符。营销员主要来自下岗工人、无业人员和农民,从事保险营销,在不需要国家投入的情况下,解决大量人员就业。税赋过重,不利于鼓励自主灵活就业。

  三是营销员税赋与改革发展成果不符。近些年来,国家减税惠民,取消农业税,调减工薪阶层收入所得税负担,对下岗工人再就业实行税收优惠。但保险营销员在税赋方面没有得到实惠,无缘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营销员税赋与行业发展任务不符。2014年,宜昌市保险密度为1416.00元/人(保费收入/总人口),接近于全国1479.00元/人水平,在湖北省同级市州中,名列第一位。“新国十条”提出,到2020年,我国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按此计算,宜昌市2020年保费规模要达到141.98亿元,比2014年58.03亿元增长144.67%,6年递增幅度要达到16.08%。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大陆人口数、自然增长率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2014年大陆保险收入与“新国十条”提出的发展目标计算,2020年大陆保费规模要达到49389.86亿元,比2014年20234.81亿元增长144.08%,6年递增幅度要达到16.04%。都预计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幅。营销员税赋沉重不利于实现“新国十条”提出的发展目标。

  建议:

  营销员是保险从业人员的主体,其生存状况事关保险业的兴衰。为了稳定营销员队伍,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特就营销员所得税负担问题提出如下调整建议:

  一、提高营销员成本扣除比例。建议将展业成本更名为服务成本,扣除比例由40%提高到50-60%。

  二、提高营销员所得税起征点。建议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由当前的800元提高到3500元,即扣除额〔(佣金收入-营业税及附加)×20%〕不足3500元的,按照3500元计算。

  三、降低营销员所得税税率。建议将营销员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率调整为以下标准: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10%;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2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45%。这样,使营销员所得税负担与工薪阶层收入所得税负担一致。但营销员仍然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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