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依法安置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提案
政协委员朱建民(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提案
1990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推动下,我国残疾人就业取得了显著成就。2007年至2012年,残疾人就业率稳中有升,就业率维持在45%左右,就业形式也发生了可喜的日趋多样化的变化,从以往的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为主导的形式逐步扩展到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残疾人从事电商的新型就业方式和比例不断加大。
但是,面对新的市场竞争与就业环境,近年来,残疾人失业率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例如:2013年度,我国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10.8%,比上年度的9.2%上升了1.6个百分点,比全国城镇失业率4.1%高出2.5倍。相比之下,全国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正常家庭的58.8%,残疾人家庭医保支出是正常家庭的1.6倍,而残疾人家庭人均医保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比重比正常家庭高出12.3%。这些无形中进一步加大了我国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与全社会的差距。
实现残疾人小康是整个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和关键。要实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同步小康的战略要求,实现到2020年残疾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在全面依法推进残疾人教育、无障碍设施、环境建设以及建立残疾人补助的法规的基础上,全面依法加强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同样是残疾人自强自立、融入社会、摆脱贫困的根本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依法加强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如下建议:
1、政府应严格依法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应充分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全面率先依法履行政府的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上的社会责任,严格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这对于有效解决残疾人就业,示范引导所有企业和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政府应充分发挥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社会管理责任。政府应该发现新机遇、解决新问题、适应新常态,应依法监督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推进全社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振兴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和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监察,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加快提高农村残疾人劳动收入水平,切实维护残疾人公平就业机会和劳动就业权益。
3、尽快落实支持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营造引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环境。目前,我国现行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政策还是2007年制定的。当时全国各地区的最低保障工资的平均值大约是550元,由此确定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的抵扣标准。时隔九年,如今全国的全国各地区的最低保障工资的平均值已经翻了一番多,而3.5万元的增值税抵扣标准依旧在执行。这样的“优惠”标准,时过境迁,早已无优惠可言,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与空间,严重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环境、机会和收入提高的空间。因此,建议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尽快提高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均增值税的抵减标准,从现行的3.5万元提高至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