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施杰在提案中建议,从立法层面来明确录音录像的性质,将其视为证据允许律师复制。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法律上对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性质并不明确,并将全程录音录像规定为证据,而最高检察院将其定性为内部工作记录。“这样一来,律师要调取全程录音录像就会有困难,检察机关常以这是工作记录为由拒绝提供全程录音录像。”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施杰在提案中建议,从立法层面来明确录音录像的性质,将其视为证据允许律师复制。
施杰告诉财新记者,法律上对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性质并不明确,并将全程录音录像规定为证据,而最高检察院将其定性为内部工作记录。“这样一来,律师要调取全程录音录像就会有困难,检察机关常以这是工作记录为由拒绝提供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