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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警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

2015年03月04日 09:53 来源于 财新网
施杰称,一些指定居所监视居所正在变相成为“黑看守所”,要警惕指定居所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

  【财新网】(实习记者 钟馨)长期从事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律师在提案中建议,将指定居所监视居处的审批权提高到省一级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施杰对财新记者表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施针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等案件,防止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经出现被滥用和异化趋势。“一些很小案子都在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办理过的一个县级医院院长的案子,都对嫌疑人使用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细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除无固定住处的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外,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往往已经成为比刑拘还更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是与立法原意相违背的。”施杰告诉财新记者,有些地方法院、检察院,甚至县一级的法院、检察院都纷纷建立起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基地”,这些地方的选址往往在相当偏僻、隐秘的地方。一些指定居所监视居所正在演变变相成为“黑看守所”。

  施杰说,实践操作中,一些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被关在一个狭窄的房间里,需24小时面对侦查人员轮流的“看护”。“这是一种类似双规的状态,会给嫌疑人产生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并且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可以长达六个月。”施杰说,他的一些当事人事后曾经表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说的不是事实,只是为了早日离开那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获得的笔录,能不能作为证据,实践中还没遇到。但将来有办案机关用这个证据,我们就要申请排除。”施杰说。

  目前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和监督缺乏明确的规范。施杰担忧,指定居所会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

  “把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看守所就成了侦查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一层防火墙,看守所会对侦查人员进行隔离,不会让侦查人员在看守所里打人。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缺少这层防火墙,缺少制度约束,极容易滋生刑讯逼供。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很难保障侦查人员此时不使用一些非正常的询问方式。”施杰说,“如果一旦发生刑讯逼供的行为,嫌疑人的权利很难保证,因为取证太难了。”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错案是否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施杰在提案中写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不属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

  施杰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亟需进入国家赔偿范畴。“实际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又得不到相应的救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就是法律上也承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准羁押的性质。”

  施杰在提案中建议,将指定居所监视居处的审批权提高到省一级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开展不定期巡查,收集监督信息,并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

  施杰对财新记者坦陈,这些建议其实都只是些应急的方式,是在现有制度下的无奈之举。如将审批权提高到省级检察院,只是通过省级检察院的把关,去减少一些风险。“实践中,省级检察院面对本省的案子,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省级检察院来批,也并不困难。”

  施杰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存在对人权造成伤害的潜在可能性,他此次提案的主要想法还是想把这个问题先提出来,希望能引起足够重视。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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