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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王欧:互联网金融立法已超前于学界理论研究

2014年12月20日 18:55 来源于 财新网
传统金融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规定合格投资者应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目前将股权众筹开放给普通投资者,在学界还没有理论支持

  【财新网】(记者 刘冉)12月20日下午,在第五届财新峰会“互联网助力金融改革”主题讨论中,中国证监会创新部副主任王欧在谈到互联网时代监管转型遇到的新挑战时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已经超前于学界和理论界的研究进度。比如,传统金融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规定合格投资者应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目前将股权众筹开放给普通投资者,在学界还没有理论支持。

  王欧表示,应该用什么样的理论支持立法?有市场人士认为监管应该以信息披露为主。但是立法有时候会超前于实践,这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因为担心还未出现实践而做出的立法是闭门造车。而现实一些场合,没有立法就没有实践。这就陷入了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矛盾。

  第二,关于放松管制问题,王欧认为,目前监管层也正在出现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的尝试。但是,王欧认为,一方面,就增量法规来说,仅仅以增量的负面清单进行转变、而存量的正面清单不进行转变也是没有办法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全转变;另一方面,目前周边的环境还不能完全支持负面清单的立法环境,这需要人力、司法等配套设施的共同转变。

  王欧最后呼吁,希望市场企业能够能够理解政府在监管中遇到的难题,双方共同合作,促进实现新的监管。

  现场一位听众表示,受限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限制,目前通过股权众筹获得的融资金额将比较有限,无法满足公司的实际需求。

  王欧对此回应,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子行业进行牵头立法,而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而该稿并未放开对参与股权众筹人数的限制,目前该《征求意见稿》还在征集意见反馈中。而对于业内准备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融资的企业,在相关细则法律出台之前,还需要遵守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大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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