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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走出去”

2014年11月27日 13:20 来源于 财新网
从制度上构建国际反腐网络迈出反腐治本的新一步,但中国自身司法体系建设对国际合作仍至关重要

  【财新网】/火线评论(驻华盛顿记者 张远岸)从“打虎”到“猎狐”,自2012年末中国掀起的反腐风暴已从国内扩大至国外。

  公安机关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自7月22日开展以来,截至11月24日,中国已从美国、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韩国、泰国、南非、尼日利亚等57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318名,缉捕人数是2013年“猎狐行动”(主要针对东南亚地区)的两倍多。318人中,潜逃十年以上的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逾20名,有149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但这亦只是开始,在国际反腐合作将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猎狐2015”预计将更具成效。

  11月8日,在北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下称《宣言》),这是首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反腐败宣言,而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是《宣言》的核心内容。《宣言》还提出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

  《宣言》称,腐败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阻碍经济健康发展,是必须治理的社会“毒瘤”。据世界银行“收复被盗资产”(StAR)动议估算,发展中经济体每年因贿赂、挪用公款及其他腐败行为的损失达200亿至400亿美元。

  在中国国内反腐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之际,贪腐官员外逃现象势必增多,国际反腐合作因此势在必行。《宣言》的核心内容包括拒绝为腐败分子及其非法所得提供避风港,加强对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和遣返;加强对出入境移民活动的监管,建设相关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合作倡议,加强双边反腐败合作;支持并参与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开展反腐败案件合作,并为开展反腐败跨境合作的官员提供行政安排等方面的便利等。

  中国外交部在近日的发布会上也毫不讳言,腐败外逃避责是妄想。其中条法司司长徐宏表示,中方呼吁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中国外逃腐败分子较为集中的国家,与中方共同努力,强化司法执法合作,携手打击跨国腐败犯罪,避免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从制度上构建国际反腐网络是中国反腐治本的新尝试。虽然追逃追赃、执法合作主要针对在逃贪官,但对国内政府官员亦可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根据中纪委网站,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执法机构人员80人左右,中国参与部门包括监察部、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人民银行。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及时分享执法合作相关信息;开展对腐败、贿赂、洗钱和非法贸易犯罪地调查、起诉和资产返还方面的务实合作;借鉴各自在反腐败领域的成功做法,分享有益经验,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反腐败执法合作人员能力。

  很显然,跨境反腐的涉及面之广、复杂程度之高,较国内“打老虎”有过之而不及。财新近年来多篇影响广泛的反腐调查报道,均有线索指向贪官在海外的同气连枝,由是可见跨境反腐在当前的必要性。

  跨境铲“毒瘤”走向全面、系统和规模化的趋势,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紧随APEC之后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布里斯班峰会,通过《2015-2016年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行动计划》。峰会公报称,正采取行动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承诺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权透明度,并通过落实《G20受益人所有权透明度高级别原则》,提高受益人所有权透明度。这将有助于打击用于非法藏匿赃款或避税的空壳公司。 尽管此前传闻中国对此原则有所保留,但最终签署表明中国对打击腐败的决心。

  同时,中国加入国际反腐败学院,香港和澳门都被包括在内。该学院成立于2011年3月,向成员提供有关如何有效打击贿赂的教育和培训,并定期召开研讨会。此外,中国外交部已组织纪委巡视检查团进驻在美国、加拿大以及联合国使领馆与使团,查找贪腐与违纪问题。

  国际反腐合作可追溯至约10年前。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成为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赃和追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APEC反腐败工作组也于当年成立。

  不过,跨境反腐仍存在困难,中国自身司法体系建设对国际合作至关重要。目前中国已与38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与51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93个国家签署了检务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尽管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签署了《宣言》,但与中国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意味着中与这些国家在跨境合作反腐上行动能力有限,而涉案金额大、身份高的外逃官员往往青睐这些国家。这也是上述外交部表态的背景。未来能否出台具体措施将决定是否能够扫除这些海外“反腐盲点”。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通过双方司法协助,但如果有引渡条约会容易很多。这需要中国能够赢得他国对其司法体系的信心,相信该法律体系能够给一个人提供公平的法律正义,而不会因为政治或其他原因被带回中国,并给辩护更多机会。要真正做到反腐“无死角”,中国应加速司法体系改革,尽快与被贪腐官员视为“避罪港”的国家展开双边引渡条约谈判。

  不过,反腐“走出去”的设计和效果固然值得赞许,更要看到滋生层出不穷的腐败土壤不除,则国际反腐只是“压下葫芦起了瓢”,难免陷入疲于奔命的境地。在反腐问题上,我们的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就是依靠法治、公开的舆论监督方能化解腐败此起彼伏的死循环,而这又最终意味着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放弃全能型政府的目标,做到有为与无为的有机结合,如此方为治本。

责任编辑:黄山 | 版面编辑: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