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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学东:亟需修订《人民银行法》

2014年03月07日 15:19 来源于 财新网
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根据上述变革予以修改,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等职责的履行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次贷危机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体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中央银行的地位得到强化。在中国,中央银行近年来也承担了多项新职能或创新,如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征信业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管理等,都是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中非常关键的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在向全国两会提交的提案中建议,由于2003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没有根据上述变革予以修改,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等职责的履行,不利于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亟需在《人民银行法》的修法中对上述职能予以明确。

    他指出,2008年次贷危机以来,以宏观审慎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稳定理念得到了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但由于2003年《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稳定职责的规定非常原则化,各级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面临不少困难,维护金融稳定的手段和措施缺少法律支撑。既欠缺对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内容和措施手段的规定,也欠缺对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所必须的监管权的明确;而系统性风险涉及整个金融业,需要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充分的信息共享和有效的监管协调,因此,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跨市场、跨系统金融风险方面的信息共享及协调配合制度框架也十分必要。

    周学东进一步举例称,在金融统计方面,近年来,各类新型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业务不断涌现,金融统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加强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全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全面监测。但目前,《人民银行法》关于金融统计的规定滞后于实践,如赋予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统计的职责,但又规定只能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数据。法律规定的不协调,造成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责权不对等、不匹配,获取证券业、保险业信息需要反复协调,难度很大,难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又如,未赋予人民银行金融业统计检查职权。人民银行在金融统计执法检查中的行政主体资格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利于金融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在信贷政策方面,《人民银行法》通篇未明确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而且也未赋予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相应手段和措施,人民银行在对重点领域信贷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和评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缺乏有力的依据。

    在货币政策方面,如货币政策委员会仅仅是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直接参与货币政策决策的程度不高,其自主性和专业性有待提高。

    另外,在有关支付清算管理方面,随着支付对象和支付手段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异军突起,如何加强支付清算体系管理面临挑战。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监管职责,没有在《人民银行法》中予以明确;当前有关银行卡业务监管方面的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且已落后于中国银行卡业务发展的现状,亟需通过修订《人民银行法》和制定专门的银行卡条例来完善。

责任编辑:曹文姣 | 版面编辑:曹文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