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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提案

2014年03月03日 20:26 来源于 财新网

  第一提案人: 李书福

  界别: 工商联

  日常联系电话:0571-87766210

  是否同意公开发表:是

  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提案日期:2014年2月

  提案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基于各国不同的基本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同,又分为两种课税模式,即个人课税制和家庭课税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征收主体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虽然易于控管、方便征收,但不利于贯彻量能课税的原则。既未考虑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异,也未对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进行考量,从而偏离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和原则。比如同样收入的人,由于家庭负担不一样,却要缴纳相同金额的税,而家庭总收入多的人反而可能不需要纳税。比如,有两个家庭,其中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夫妻和一个孩子,却只有一人工作,假如每月收入是5000元。另一个家庭只有夫妻二人,且都有工作,两个人每月工资均为3000元,因而家庭每月总收入是6000元。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规定,前一个家庭需要纳税,而第二个家庭却不用纳税。这种收入高但家庭负担轻的人少交税、而收入低但家庭负担重的多纳税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有助于改变这种现象,而且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国情民意。

  一、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契合了传统习惯的要求和普通公众的心理。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不可改变的。并且有利于国民牢固树立家庭观念,尽孝养老,尽责抚幼,促进家庭这一社会细胞更为和睦。实行个税以家庭为征收单位,并扣除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更有利于建立和健全个人家庭信用的社会体系。这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决策依据,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征收个税既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也使获得同样收入的家庭交同样的税,从而能更好的体现公平的要义。例如在美国,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子女、已婚有子女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子女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在英国,夫妻可以选择按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为了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如下:

  一、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改革,为家庭课税制征收创造基础条件,可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遏制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这比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单位计算纳税所得额更加公平、合理。以家庭为单位计算费用扣除额,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

  目前,我国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此可见,对普通工薪阶层的课税明显重于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另外对比其他国家,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大高于周边地区和主要发达国家。例如香港是2%-15%,新加坡是2%-28%,马来西亚是1%-29%,加拿大是17%-29%,日本是10%-37%,美国是15%-33%。制定科学合理的税率,这既能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也能保证纳税人税负公平的有效实现。

  综上所述,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主体模式比现行单一的以个人为主体征税更能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更能充分促进个人所得税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更加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可行。

  

版面编辑: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