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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善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前不能说欠税

2014年01月06日 00:51 来源于 财新网
土地增值税征缴包括预缴期、清算期、清算后多退少补三个阶段;从法律上说,只要房地产项目没有清算,就不能说企业欠税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近日,关于房地产公司是否欠缴土地增值税再度引发关注。被媒体报道欠税的房地产公司万科发布公告回应称“公司不存在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

  针对土地增值税的特点、征管流程以及征纳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近期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指出,从法律上说,只要土地增值税没到清算期,就不能说企业欠税。

  许善达强调,土地增值税不是按年征收,而是按项目寿命征收,先预缴,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每月、每季或每年按一定比率预缴,中西部、发达地区的预缴率有差异。因为预缴率不准确,最后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企业预缴多了,税务部门退税给企业,预缴不足就要补缴。

  “争议和问题就出在这里,土地增值税不是按年清算,而是按项目进度清算,”许善达说,“如果房地产项目只是在预缴期间,没到清算期,在这段时间,就不能说欠了多少税或多交了多少税”。

  对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包括预缴期、申报清算期、清算后多退少补三个阶段。许善达说,只有到了最后阶段——清算后多退少补阶段,企业若在规定期限对预缴不足的部分没有补缴税款,才是欠税。而在第一个阶段——预缴期,不能叫欠税,属于未清算。但如果规定的预缴率是2%,企业按1%预缴,就是欠税。清算阶段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因为没有最后的清算结论,也不算欠税。

  但是,如果前两个阶段都完成了,如果该补未补、应交未交,那就是欠税,就要收滞纳金。没有清算不能收滞纳金。许善达指出,房地产项目一旦达到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的条件,企业就必须向税务局报税,不报就是纳税义务没有完成。“一个项目究竟是应退未退、应补未补还是应缴未缴,要看项目汇算清缴的结果。”

  许善达认为,土地增值税非常复杂,汇算清缴非常麻烦。房地产开发商可向社会说明其在全国的房地产项目,税务局也可以披露。比如,北京市地税局可以披露被质疑房地产开发商在北京有多少项目,其中有多少项目在预缴期,有多少在清算期,有多少清算结束、到了多退少补期。

  许善达认为,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信息,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商,管理人是税务局,“因此,权威的数据,应该来源于这两个主体。”

  “税务局没有按法律规定清算,税务局要负责任;企业弄虚作假,企业就要负责任。”许善达说,在不同的阶段,企业有不同的义务和责任。项目应该清算了,没有申报是企业的责任,弄虚作假责任更大。项目清算后,企业不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是从法律上说,只要房地产项目没有清算,就不能说企业欠税。”

  目前,中国有18个税种,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种,收入归地方政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2007年-2012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分别为74.3%、33%、33.9%、77.6%、61.4%、31.8%。土地增值税年均增速是全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速的三倍。

  自2008年至2012年,土地增值税由530多亿元增加到2700多亿元,增长了四倍多,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上升至2.7%。

  就有关媒体对房地产企业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的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曾回应称,“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