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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解读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

2013年12月09日 18:31 来源于 财新网
刘守英认为,三中全会将“同地同权”写进党的最高文件,意义重大,为推动未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迈出了革命性一步

  【财新网】(记者 周天)“中国土地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三中全会首次将‘同地同权’理念写进党的最高文件,意义重大。”刘守英向财新记者这样分析。

  刘守英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是研究中国土地问题的专家,还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土地问题集体学习主讲人之一,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应承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

  “目前,我们面临的最大土地问题就是政府主导土地资源的配置。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刘守英认为,不改革中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城乡一体化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城市吃掉农村。如果继续由政府主导土地资源配置,最突出的问题将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要实现生产要素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平等交换,关键在于改革土地制度。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用地划拨。

  对于“如何改”,刘守英表示,“要承认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如果不承认土地的财产权,土地作为一种要素流动就缺乏权利保障,农民也不可能获取金融资源。”刘守英认为,检验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是否成功,要看“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承诺能否兑现。

  “同地同权” 意义重大

  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此,刘守英指出,中国土地制度的最大弊端是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不同权。此次三中全会首次将“同地同权”写进党的最高文件,意义重大。

  刘守英认为,尽管与国有土地同权的只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但这一规定为推动未来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迈出了革命性一步。

  他表示,《决定》的上述说法包含三层意思。第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出让、租赁、入股。第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个平台上合法入市交易。第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市场规则形成的价格享有同等权利。

  《决定》还新增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功能。对此,刘守英认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意味着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其它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土地股份化实现联合,推进农业产业化。“这样,农民可以利用承包经营权获得金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从事适度规模经营。”

  《决定》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刘守英表示,过去大多数农民没有得到集体财产价值上涨的好处,主要原因是集体资产被少数村干部私下、不规范地处置和交易。而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目的是使农村的集体资产有一个合法实现财产价值的渠道,保证农村产权的财产价值不被少数人吞掉,让集体资产在阳光下实现交易。

  对宅基地改革,刘守英指出,有关宅基地的改革是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的一项重大突破,关键是能否在《物权法》对宅基地占有、使用权基础上,增加收益权,与一般意义的用益物权权能相对应。

  刘守英表示,“改革宅基地制度,关键是能否改变目前以成员资格无偿分配的制度,使宅基地真正成为商品。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是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重要扩权。”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