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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宪法诉讼是人权司法保障应有之义

2013年11月18日 15:36 来源于 财新网
人权的司法保障和一般诉讼权利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可能会涉及到宪法权利。因此,也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宪法诉讼或者人权诉讼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是很有新意的一个提法。这意味着要通过司法来切实地保障人权,除强调诉讼程序方面的保障,宪法诉讼也是其潜在的应有之义。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设计的司法改革内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季卫东说,过去谈到人权的司法保障,主要是诉讼程序规则方面的保障,比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证据规则等。本次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强调了律师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另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公民维权诉讼,以及在适当时候考虑宪法诉讼也是其潜在应有之意。

  季卫东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己虽然也会积极运用诉讼程序为自己争取权益,但因为不懂法律,这种努力很容易落空。尤其是当法律越来越专业,越来越精细之后,更需要专业人士来保障人权,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涉及到律师的作用。

  如果没有律师这样的行家参与,帮助当事人辩护,在技术方面对审判过程和判决进行挑剔,那么判决的质量就会有问题,贪赃枉法的行为就不容易发现。草率的判决、错误的判决多了,司法机关的权威也会受到损害,人权更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

  此前,官方对律师的辩护一般采取压抑态度,包括一些地方的公检法,通过限制律师会见和阅卷、制止律师“闹庭”、追究律师伪证罪等方式,对律师的辩护活动都进行了较大的干扰。

  在季卫东看来,本次司法改革,在完善人权保障的目标之下强调了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对没钱请律师的人,也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系列非常严谨和到位的举措。

  在此基础上,还有两个问题可以进一步延伸:对老百姓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应怎么看?是否应该允许宪法诉讼?季卫东认为,这些都是人权的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只有积极地去运用诉讼制度,人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法治才能落到实处。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适当鼓励公民维权诉讼。

  人权的司法保障和一般诉讼权利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可能会涉及到宪法权利。因此,也应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宪法诉讼或者人权诉讼。

  季卫东还注意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及维护宪法权威时有一句“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样的表述此前并不常见,可能意味着,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进入视野之中。

  此前的宪法监督,主要是立法机关自己来做的,检查一下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是一种事前的监督行为。但这次提出要“予以追究”,就只能是事后的监督。

  在季卫东看来,事后监督应该是一种司法性质的监督,不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做,其事实机关可能是最高法院,单独设立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