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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财税立法补欠账

2013年11月15日 12:02 来源于 财新网
财税领域积累的诸多矛盾,根源在于财税法治化程度太低,政府收钱、花钱缺乏强有力法律基础和监督约束机制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 邢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将财政的地位提升到空前高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紧随“转变政府职能”之后,彰显中央深谙财政体制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之间的逻辑关联。

  财税体制改革的力度和进度,不仅限于影响财税领域自身,很大程度上决定转变政府职能的进程和成效。

  公报中,财税体制改革将“完善立法”列为首要任务,切中财税改革要害。财税领域积累的诸多矛盾,根源在于财税法治化程度太低,政府收钱、花钱缺乏强有力法律基础和监督约束机制。具体表现在绝大多数税种没有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几万亿元转移支付名目繁多、寻租泛滥,审计监督问责不力,人大监督虚置,社会监督有名无实。

  目前,在中国税制体系18个税种中,全国人大审议立法的只有3个,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

  “众所周知,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税收立法权,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如玉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改革。如果每年能将两个左右条例上升为法律,那么将在8-10年实现“税收法定”的目标。

  “完善立法,不仅包括税收立法,还包括所有财政立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说,财税立法涉及范围非常大,目前比较紧迫的有修改预算法、出台财政转移支付法、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等。

  中国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资金,年度规模超过5万亿元,至今没有对政府转移支付立法。有关转移支付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预算法》,以及国务院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早在2003年,《财政转移支付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随后,人大常委会预工委启动了财政转移支付法的起草工作。但此项立法几无进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意味着财税立法进程将加速。实际行动已经开始,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五年立法规划,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的财税项目有,预算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制定。

  关于财税立法,未来还会涉及到是否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今年初出版的《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一书中提出,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在中央规定地方税设立原则的基础上,赋予各省开征地方税的权力。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