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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理清财税改革两大争议事项

2013年11月12日 23:19 来源于 财新网
三中全会公报提出“稳定税负”,“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者为减税或增税的水平设置了限制,后者促使政府花钱要向责任范围收敛

  财新记者 王长勇

  虽然财税改革已在诸多方面取得共识,但和市场此前的预期不同,11月12日晚发布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阐述财税体制改革的140多字中,并未涉及任何具体改革事项。

  此前,财新记者采访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和专家称,关于税制改革,一些重点改革事项会写进三中全会决定,比如营改增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营改增是大家的共识,至少这项改革会写进去。”

  出乎意料,三中全会公报未提任何具体税种的改革,主要内容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公报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上述内容,大多已在此前中共中央相关决定和报告、“十二五”规划、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中提出并强调,诸如完善立法、明确事权、透明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等。但有两项内容,此前争论激烈且官方并未明确表态:一是如何看待宏观税负问题,二是如何处理财权、财力以及事权、支出责任相互之间的关系。

  对第一项争议,公报明确提出了原则——稳定税负,也就是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保持稳定,这也对争议多年的“结构性减税”设了限。近年来,中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大致为35%。中央提出“稳定税负”,意味着未来的减税改革和政策,不大可能导致宏观税负水平的降低。

  同时,“稳定税负”也意味着未来一些带来增税的改革,比如扩大房产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和消费税税负、开征环境税等改革,如果导致宏观税负上升,就需要同时采取减税改革予以对冲,以保持宏观税负不会上升。

  第二项原则即“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近年来,经济学界“建立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匹配的制度”的呼声逐年高涨;而财政部和一些财税学者认为应“建立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建立支出责任和财力相匹配的制度”。

  中共十八大报告曾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不久前提交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他认为,两者属递进关系而非并行关系,两方面都十分重要、不可偏废。

  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向财新记者透露,他所提建议是“财力与一定财权、支出责任相匹配”。他认为,地方要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征收权,这些一定的财权和它的财力、支出责任匹配。仅有财力与事权匹配,逻辑上地方可以不用自己征收收入了,花钱都由中央批,这样地方的财力也能匹配。

  最终,三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显然,这一提法综合考虑了上述各方观点,对争议较大事项并未表态,即对争议较大的财权、财力和事权、支出责任相互之间的关系,没有作任何表述,仅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一最窄小的范畴,这一提法也和转变政府职能相对应,即促使政府花钱要向责任范围收敛。

  这一提法说明,中央并未承诺未来会弥补地方的支出缺口,反而向地方发出了明确信号,即地方政府支出发生缺口,中央给与资金支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地方政府是否将资金用于支出责任范围的事项。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