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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需重视反腐败

2011年10月24日 15:42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订阅《新世纪》《中国改革》|注册财新网
   中国企业日益增加在海外投资和经营,如果缺乏完善的合规措施,将面临较大风险

  【财新网】(记者 赵剑飞) 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表示,随着美国及全球其他地区的执法部门强对公司腐败行为的制裁,中国公司在未来“走出去”时需要更加注重合规性。

  贝克·麦坚时事务所华盛顿办事处合伙人保罗·麦克纳欧特(Paul J. McNulty)在北京对媒体表示,反公司腐败的执法呈现出全球化、多国协作、处罚金额高以及对高管追究更加严厉的趋势,而中国企业日益增加在海外投资和经营,如果缺乏完善的合规措施,将面临较大风险。

  根据该事务所统计,在2004年以前,美国执法机构每年处罚的违反《海外反腐败法》(FCPA)案件只有几起,而2010年美国司法部、证券委员会(SEC)执行处罚的类似案件高达近50起。

  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不仅对美国公司有效,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也有效。该事务所常驻上海代表处的合伙人龚雅玲表示,虽然还没有一家来自中国的公司在美国因为违反FCPA而被处罚,但是被处罚的案件中约有十来起涉及到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约占到2007年以来被处罚案件的10%。

  她认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经营业务容易违反FCPA,主要原因是中国市场规模大,但是国有企业数量众多,而国有企业高管被美国司法部认定为政府官员,因此外国公司在执行国有企业客户时如果过度铺张,很容易涉嫌违规。

  曾担任过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的麦克纳欧特解释说,尽管理论上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都受FCPA约束,但是在决定是否起诉违反公司时,美国法官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会主要根据证据的可获得性、执法的可行性来作出决定。因此,当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高管由于腐败被中国司法机构处罚并披露,美国执法部门并不一定会采取同样的制裁。

  一些国家正跟随美国的步伐,推出打击公司腐败行为的法案。英国的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 )于7月1日生效。但是根据《金融时报》报道,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2011年的调查中指出,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只有七个国家积极推行反贿赂措施,21个国家没有采取行动或力度极小,其余9个国家则采取了适度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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